二、遗产酌分适用前提: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遗产酌分权利人才可主张。
当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继承法》第27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但继承人、受赠人丧失承受权利、放弃受领相应财产、权益等时,该部分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产酌分权利人: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这里着重再指出,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有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根据本条文即《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主张酌分遗产。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只有一名独生子或者独生女作为法定的唯一继承人时,该儿子或女儿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时,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等人,因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等,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等人因属于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主张酌分遗产,而不是全部的遗产让儿子或女儿独自继承。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的,可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15条(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照料)、第16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第18条(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第19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等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继承人各自的行为认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事实。
四、遗产酌分的份额不确定,应根据个案的事实进行个案分析:法定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遗产酌分权利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遗产酌分权利人,可各自作为一个“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处理。
七、寄语。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善尽孝。在大部分子女不尽孝的案例中,多为兄弟姐妹等人予以照顾,出于兄弟姐妹之情对被继承人病重住院期间及临终前进行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直至被继承人死亡后处理丧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兄弟姐妹间互帮互助的美德。更有甚至,同居的伴侣、无扶养关系的继子、非丧偶儿媳、女婿等,对被继承人长期对其进行的照顾与陪伴,这些都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促进家庭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