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下称"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凡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后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7,500,000,只会被征收$100的象征性税款。
条例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向遗产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新支援服务的目的是保障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人士的遗产受益人的权益。
概论
遗产税是就死者「遗下」或应视为死者遗下的本港财产总值按相应递增税率征收的,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100的款额(就过渡期的遗产而言)。
广义而言,「遗下」一词表示「转手」,即某人因另一人死亡而拥有、占有或享用死者的财产。须缴遗产税的财产:—
尽管联名拥有财产的一名联名物主在逝世后,其权益会转往其他尚存物主,该联名拥有财产仍须缴付有关遗产税。因此,尚存的联名物主必须填报遗产呈报表(IRED表格第12号),表示负责该联名财产的遗产税,然后始可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豁免
下列情形可获豁免缴付遗产税:—
婚姻住所的宽免
符合下列情形的财产无须缴纳遗产税:—
(1)紧接死者逝世前,该财产是─(a)死者所拥有及仅作其自住用的住宅;及(b)死者与配偶的婚姻住所;及(2)该财产是死者经遗嘱赠与其配偶,或该财产是以其他方式遗下与配偶、或为配偶的利益而遗下的。
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的程序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须在死者去世日期起计6个月内递交下列其中一份文件,并一并缴纳遗产税(如须缴税者),有关文件包括:—
请注意,本局一概不接纳以散页形式递交的誓章或呈报表,除非表格的每一页均由宣誓/确认人及监誓员签署。
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时须带同下述文件及副本各一份:—(1)死亡证、殓葬证或其他证实死者已去世的文件;(2)死者的身分证;(3)申请人本身的身分证;(4)有关该份遗产的资产与负债的文件;及(5)遗嘱(如有的话)。
不过,如死者生前在银行开有保险箱(无论是单独开设或联名开设),则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首先前来或来信遗产税署,安排人员点算保险箱内所存放的物品。除获遗产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应在死者去世后,自行开启保险箱或取去存放在内的任何物品。
缴付或豁免遗产税证明书
法院不会发出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直至遗产税署署长以书面证实遗嘱执行人已清缴有关正在申领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遗产所应缴付的遗产税款,或署长已批准遗嘱执行人延期缴纳有关税款,又或该笔遗产无须缴付任何遗产税款。如遗产执行人不清楚任何财产的价值,可于遗产申报誓章中注明该财产的存在,并承诺于财产的款额或价值确定后立即缴纳遗产税。
临时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如欲参考衡平法上的物业按揭、上市股票押存或银行保证书的样本(只有英文版本),请参阅以下样本:
发出评税
在本署已确定遗产的总额(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遗产、联名物业、馈赠等),会向申请人或须缴税人士发出评税证明书通知有关遗产税及利息结余。
反对评税而提出上诉
任何人士接获评税后,可根据下列理由于该评税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该人并非为须缴税的人士;(2)该人不同意任何财产的估值;或(3)该人不同意征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额。
如引起争议的财产价值不超逾$200,000,上诉须在地方法院进行。缴付税款或就所征收的税款递交保证金是上诉的一项条件。遗产税署署长有权延迟缴税日期,而聆讯上诉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诉人的经济困难为理由,豁免缴付遗产税款作为上诉的条件。
逾期提交遗产申报誓章
遗产申报誓章及遗产呈报表须交予遗产税署,而有关税款亦须于递交上述文件时或于死者去世日期起计6个月的限期内清缴(以较早者为准)。如上述文件于死者去世日期起计超逾12个月才交予本署,除非对逾期提交有合理辩解,否则,本署会就该延误征收双倍遗产税款。
小额遗产
至于少于$150,000的小额遗产会有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应向遗产管理官查询遗产承办处会否非正式管理该份遗产。不过,该等简化程序不适用于包括任何业务或土地权益的遗产。
遗产税税率表
请注意,遗产税率适用于遗产中的每一项目。现举例说明如下:
在2002年4月4日(死亡日期)的价值
$13,500,000遗产按1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遗产税=$2,025,000(利息未计算在内)。
利息
未缴付的遗产税须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满六个月止,按年息4%计算,其后则按年息8%计算。
边际宽减
税例内有边际宽减的计税方法,以避免因遗产价值略为增加,遗产税就骤增的情况。边际宽减设于遗产税率每个组别起点,凡稍高于起点的遗产都会得到宽减。计算方法是将低一组别的税率乘以这个组别的遗产价值上限(即分别为$7,500,000、$9,000,000及$10,500,000),再加多出之数的100%。以下例子说明不同情况的边际宽减:—
例1死亡日期:2002年3月31日如遗产价值=$7,600,000宽减前的遗产税=$7,600,000的5%=$380,000宽减后的遗产税=$7,500,000获豁免+($7,600,000-$7,500,000)的100%=$100,000宽减数额=$280,000
例2死亡日期:2002年3月31日如遗产价值=$9,500,000宽减前的遗产税=$9,500,000的10%=$950,000宽减后的遗产税=$9,000,000的5%+($9,500,000-$9,000,000)的100%=$950,000宽减数额=$0
例3死亡日期:2002年3月31日如遗产价值=$11,000,000宽减前的遗产税=$11,000,000的15%=$1,650,000宽减后的遗产税=$10,500,000的10%+($11,000,000-$10,500,000)的100%=$1,550,000宽减数额=$100,000
目前,三个遗产税率组别中,可享有边际宽减的最高遗产价值分别为:
短暂承继的宽减
如在5年之内,任何租业、业务(非由公司经营的业务)、租业权益或业务权益因遗产继承人死亡而须要缴纳第二次遗产税,则该租业或业务于第二次缴纳的遗产税可按下列比率减低:—
擅自处理遗产的罚则
任何人士如擅自处理死者的遗产(即未先行向遗产税署署长递交有关遗产申报誓章/遗产呈报表,而占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遗产的任何部分,或该遗产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罚款$10,000,另加罚相等于死者遗下的全部财产所应缴税款3倍的罚款。
就过渡期的遗产,擅自处理死者遗产的罚则将仍按现时税率级表(即遗产基本价值的5%、10%或1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