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处的日常工作中常会听到“我继承父母的房子,为什么需要那么多七大姑八大姨来签字”的疑问,今天就由小编带你来理清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情形一:
王先生去世后留有两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与其配偶(下称“王太太”)一生没有任何形式的子女,王太太称:他们夫妻二人一生相依为命,现老伴过世,她不想自己一个人生活在空荡荡的房子里,于是想卖掉他们其中一套房子,然后自己拿着这些钱去养老院生活。王太太不理解,为什么她卖自己的房子还要办理继承公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情形中的房产是王太太与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没有其他约定,因此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王太太,另一半是王先生的遗产。因此,王太太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其一人名下方可出售该房产。
情形二:
赵女士的父亲(下称“赵先生”)去年因意外不幸去世,其在银行留有存款和部分理财产品。赵先生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但赵先生的父亲(下称“赵老”)是前不久刚去世的。公证人员告知赵女士需要赵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到场签字才可以领取上述遗产。赵女士很不理解,自己父亲的存款现在由母亲来领取,为什么要父亲的兄弟姐妹来签字?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赵先生的继承人不只有其配偶、子女,还有其父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上述情形中赵老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因此赵老应该继承的遗产转移给赵老的配偶、子女、父母,故赵老的子女即赵先生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因此需要赵先生的兄弟姐妹到场签字表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经常会有当事人认为配偶在的情况下,子女和父母是没有继承权的。需要明确的是以上这三类人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先后之分。
情形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上述案例中,被继承人吴先生的大儿子先于其去世,因此其大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即大儿子的子女均有代位继承权。
情形四:
小孔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公证,经了解,小孔的父亲于2019年去世,爷爷已经去世二十多年了,奶奶于2020年去世,小孔认为爷爷奶奶均已过世,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继承权公证即可。但却被公证人员告知他的大伯和三个姑姑都要到场签字表态。小孔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自家的房子怎么就要牵扯那么多人,况且自己的大伯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
答:这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由于小孔的奶奶在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其继承小孔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小孔的大伯已先于奶奶死亡,那么本应由大伯继承的遗产由大伯的孩子代位继承。故小孔奶奶的其他三个子女、大伯的孩子、小孔及其母亲均应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