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继承爸妈房产,须提供爷爷奶奶死亡证明?
公证部门:这是防止纷争的必要做法,想避免麻烦,须未雨绸缪
本报讯(记者晓风)日前,58岁市民张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的父母均已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他想办理继承过户,可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却被难住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市民热线求助。
至于外公外婆,也因年代久远,无法开具他们的死亡证明,由此导致房子过户这事儿拖了一两年都没办成。
为搞清楚房产继承中的法律关系,记者咨询了公证部门。泰州市公证处副主任王日萍说,法定财产继承主要有两种情况,分别是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对继承无争议或者争议可调解的,继承人可通过公证继承遗产。按照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交一系列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全家的户籍档案、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子女、父母等情况。
王日萍说,在继承案件中,还有两类特殊的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另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网络上流传的“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父母的遗产七大姑八大姨都有份,子女争也没用”就属于出现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过这种情况在我市并不多见。
以张先生为例,这套房产属于张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遗嘱,除了配偶和子女,对属于张先生父亲的那部分,父亲的父母,即爷爷、奶奶也参与继承;母亲的部分,外公、外婆也参与继承。因此也需要查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情况,若老人还在世,有权继承属于他们的遗产份额;若老人不在世,还需要查明他们与张先生父母死亡的先后顺序,以确认是否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问题。
王日萍说,公证是个严谨的过程,不能仅凭申请人的说明来办理,查清被继承人的婚姻、子女、父母情况,可防止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如果老人在世时公证遗嘱,就不存在这些麻烦事。”通过这件事,张先生感慨道。不过,记者了解到,因《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故在遗嘱受益人提供遗嘱后,仍需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该份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此时需提供所有继承人的证明材料。若其他继承人不配合,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为此,律师提醒,对于子女兄弟姐妹较多、有数段婚姻、自身名下财产多等特殊人群,可提前将房产转让、过户、买卖等。而对其中父母房产继承给子女的,最省事方法就是父母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生前过户给子女,同时要求设立父母居住权,这样既可以满足父母将房产顺利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