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条例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及妇联的职责
(一)执法主体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一新修改的内容明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三个层面的执法主体,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作用。
(二)各级妇联组织的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下列职责:
(1)法律赋予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的职能,将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关于基本职能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为妇女联合会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联合会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3)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救助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联合会投诉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妇女联合会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善后工作等。
三、我国妇女权益及其立法保障
(一)妇女政治权利及其立法保障
(1)对妇女政治权利宣言性的规定。如第9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对妇女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的保障。如第10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对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如第11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妇女参政权的特别保障。如第1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12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5)加强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参政中的作用。如第13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6)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政治权利所负的法律责任。如第14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及其立法保障
(1)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
(2)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
(4)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此外,国家和社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5)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妇女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法律保护。
(三)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及其立法保障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试用期规定的几大变化
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
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之内,只签订《试用合同》的无效。
规定了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明确规定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明确规定了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个“一”)
明确规定了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a)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b)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
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
6、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四、五、六均为增加的部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无上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双上限)
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
(四)妇女的财产权益及其立法保护
(五)妇女人身权利及其立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第六章人身权利(第36条至第42条)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
(六)婚姻家庭权益及其立法保护
1、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时,如何保障女方对子女的抚养权?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为了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3.离婚时如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5、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解释》二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
《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予房产,赠予方反悔了怎么办?
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8、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应该归谁?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归谁?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0、一方瞒着对方把共有的房子给卖了,另一方还能追回房屋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妇女权益保障救济途径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