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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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湖北

摘要: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注释:以上文件及优惠条款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五条

5、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6、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7、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8、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10、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11、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8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12、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13、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

14、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

15、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16、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4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7、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

18、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项

19、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0、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1、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2、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款

2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1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24、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2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5、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3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

26、地方政府征收、征用土地使用权置换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4

因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一)项

27、地方政府征收、征用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5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8、地方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超出补偿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6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超出补偿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29、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7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三款

30、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8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按互换价格差额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40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第(二)项

33、地方政府征收、征用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41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4、地方政府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4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第(二)项

3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36、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37、企业改制契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

38、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39、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5

40、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6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

41、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条

42、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

43、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44、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45、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46、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

47、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七条

48、非债权人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4

4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50、按规定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3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51、4家金融资产公司按规定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陆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52、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5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

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第一款

55、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5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6、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1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7、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2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58、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01401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5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契税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61、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3101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2、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家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310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六)项

63、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6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65、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6、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5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67、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68、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其经营者个人之间转移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7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69、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8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6.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4、6、7点

7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9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第(一)项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5点

71、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

(二)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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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税如何征收2021律师普法继承税如何征收2021 普法内容 通常情况下,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一般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税收部门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按照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遗产税尚未在其列。目前我国的遗产税通常是指,对外出售时需要缴纳的税。这个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https://www.110ask.com/tuwen/3054748088593041917.html
2.契税2021年新规2021年9月契税上调2021年房地产契税新政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021年9月契税上调 《契税法》出台之后,有关于契税上调的讨论沸沸扬扬,那么2021年9月契税上调是真的吗? 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对于契税征收标准的规定如下: https://m.qizuang.com/baike/24736.html
3.广东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广东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1%3%不变去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契税法》,聚焦点毫无疑问在这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5%的契税要比现行的契税税率高出一倍不止,然后就出现了今天很多中介开始在朋友圈乱带节奏逼定购房者,可事实并非如此。 https://www.gd-gfzj.com/news/8012/
4.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是怎样?房产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1、房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商品房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是3%—5%。当然具体征收标准具体还是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但是如果满足相关条件的话,还会给予免征或者减征。 https://m.fang.com/zhishi/xf/qg_1023488.html
5.邓政〔2021〕2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豫http://www.dengzhou.gov.cn/portal/zfxxgk/zfxxgkml/szfxxgkml/fgwj/dzsgfxwj/webinfo/2021/10/1657848245419208.htm
6.「房产契税2021年最新征收标准?房产契税税率规定?」首先,什么是房产契税?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其次,征收标准和税率规定?2021年房地产契税征收标准为3%-5%,具体征收标准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总的来说,个人购买https://mc.fccs.com/news/6293495.html
7.房屋交易契税征收标准2021契税最新消息2021征收标准夫妻变更土地、房屋所有权、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无需缴纳契税。法律规定,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国家驻华代表机构应当免征契税。 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过户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担人征收的房产税。契税以所有权过户的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房产过户的征税性质;契税由房产承担https://www.house365.com/info/fdrb895/
8.遗产税最新消息2021征收标准遗产继承继承知识对于遗产税的规定,在2021年的今天具体的征收标准是什么的?这个要结合法律来看了,下面的内容会为您详细解答。 第一:遗产税2021年最新消息。 目前,我国尚无遗产税,法定继承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的住房所有权免费赠与,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www.suewinhy.com/content-1864.html
9.2023注会《税法》第十章预习考点:契税法注册会计师(2)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https://m.233.com/cpa/tax/fudao/202302/16100724657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