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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河北
01
房产未过户产权人去世,买方权利如何保护?汕头公证这样做→
10月8日下午,当事人李先生的儿子来到汕头公证处,将一面印有“为民解忧办实事公证服务暖人心”的锦旗赠送给汕头公证处,表达对公证员尽心调解、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的感谢之情。
据悉,当事人李先生于30年前购买陈先生所住房屋,当时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陈先生随将房产证交给李先生,李先生搬入房屋居住后,双方长期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初,李先生带着房产证和当年办理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受阻。于是,李先生的儿子向《民声热线》求助,表示其父亲无法办理产权变更,且产权人已离世,要办理产权人的遗产继承权公证,希望公证处联系到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并针对公证所需材料给予帮助。
此外,办理继承公证通常由继承人领取公证书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但李先生担心后期对方不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提出由房屋继承人委托李先生的儿子代为领取公证书,并代为办理变更产权登记、领取新房产证的建议。待房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后,双方再约定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一步办理过户手续。这个解决方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顾虑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本次公证的圆满办理,体现了汕头公证处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办证经验,也展现了汕头公证处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和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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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突遇家庭变故,幼女无人抚养怎么办?这一做法让孩子日后有了保障
十年前,新婚不久的张女士身怀六甲,丈夫却突然离世,张女士生下女儿小花,独自养育;去年,不幸再次降临,张女士突然查出了癌症。张女士一旦身故,年幼的孩子谁来照顾?近日,张女士的妹妹来到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的办证窗口,讲述了张女士的难处。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们建议张女士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指出,张女士可以在遗嘱内指定自己去世后,其名下的佛山房产归女儿小花一人所有,同时在遗嘱里为女儿指定监护人。
在征得张女士的同意后,公证员与其哥哥姐姐取得了联系,确认了他们在张女士去世后,愿意担任小花的监护人,也有条件照顾小花。同时,小花虽然是五年级的学生,但考虑到要尊重其意愿,公证员与小花进行了一场单独的“谈心”。沟通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小花是一个懂事、乖巧、有理想的孩子,她清楚知道母亲的病情。公证员委婉表示,如果日后需要更换城市跟小姨舅舅生活在一起,她是否愿意。小花思索后表示愿意。最后,公证员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代为草拟了遗嘱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张女士的遗嘱对其名下的财产及女儿小花日后的监护人进行了安排。
法律科普:
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公证员为张女士办理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对其名下的佛山房产进行了安排,还指定在其去世后,其姐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若姐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出现其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则由其哥哥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办理遗嘱公证后,公证员还建议张女士与其哥哥姐姐办理关于小花的监护权协议,避免出现自己因病无法照顾小花至遗嘱生效期间的监护“真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