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
【案情】
【分歧】
本案触及个人独资企业运营转让过程中,对原出资人在其运营期间发作的债款应怎么承当的问题,我国法令对此并未明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发作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念以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产业,出资人要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从而使该独资企业的债款与出资人债款终究职责融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前的债款是由原出资人运营构成,依据公正准则,在转让人并未向受让人就相应债款部分付出等价经济利益时,原出资人理应对债款承当清偿职责。本案告贷应由梁某偿还。
第二种观念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令品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在债款承当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本身产业承当职责。本案中建材厂所负债款应首要以企业产业偿还,但在产业缺乏以偿还的情况下,由梁某与黄某就缺乏清偿部分承当连带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赞同第二种观念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款应首要由企业承当的定见,但对于缺乏清偿部分,由现出资人黄某承当,但原出资人梁某不能因企业转让而革除职责,其应对现出资人和企业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弥补职责。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剖析如下:
一、东台某建材厂应承当偿还银行告贷的直接清偿职责
二、建材厂的现任出资人黄某应当对企业产业缺乏清偿部分承当弥补职责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天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规定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受让人黄某作为企业的现任出资人天然成为了债款的直接承当者。依据该法规定的规则可以看出,我国就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债款承当采取了“先企业为主,后出资人为弥补”的准则,在企业产业缺乏清偿债款时,应由出资人承当弥补清偿职责。而连带职责是一种十分严峻的补偿职责,有必要要有法令的明确规则,明显我国现有法令中并没有对此种景象下的连带职责作出规则,所以连带职责之说不成立。因此,本案中黄某应对企业产业缺乏清偿部分承当弥补职责。
三、原出资人梁某也应当承当相应职责
合同具有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般会对企业的债款承当事宜进行约好,但该约好仅对签定两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立第三人。本案中,不管梁某和黄某就建材厂转让前的债款怎么约好,补偿职责依然应按照上述剖析进行承当。当企业产业和黄某个人产业缺乏以清偿告贷时,梁某应对不能清偿的债款承当弥补职责。此外,黄某承当职责后,可依据转让协议约好,向梁某追偿。
综合上面的介绍,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有相应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企业经营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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