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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5)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0
施行日期:2005-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
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二)公安机关对典当行安全条件进行预先审核的内容及程序
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审查核实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安全防范设施;
3、建立并落实《办法》第九条中所列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4、配备保安人员人数。典当行必须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库存物品价值、注册资金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最少不得少于2人,其中专职保安人员不得少于1人。
二、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三、关于典当行变更、终止管理的问题
(二)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5日内将情况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5日内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由省公安厅在接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抄告通知后,通知作出原决定的市级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关于已开办典当行的安全达标问题
典当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研究、制定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要认真开展日常治安安全检查,切实有效地督促典当业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各地应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特殊物品禁止典当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典当业是否承接了《办法》规定的禁止承接的物品。
(三)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贵重物品存放的库房和保险箱、柜是否安全,营业柜台和门窗设置是否符合防盗要求;保安人员是否到位并正常工作;经营场所内的录像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录像资料是否保存2个月以上;报警装置是否有效;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等。
(四)其他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