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结合我省典当行监管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湖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拟与此前出台的《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共同作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有效补充,加强典当行监管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提升行业合规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二、起草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实施层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原则等内容。
第五章风险处置,对发生各类风险的情景予以明确,并规定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处置措施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明确了典当行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移送规定。
五、几个重点问题
(一)《实施细则》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典当行要专注核心主业?
典当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实施细则》特别强调了典当行要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支持和鼓励典当行进一步做精做强做专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即民品典当),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二)设立典当行的条件有哪些调整?
为把好典当行准入关,提高地方金融组织整体实力和经营水平,《实施细则》在规定设立审批时,对典当行设立的初审情况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于典当行规模较小,注册资金为不低于2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不低于1亿元),且有当物作为担保措施,经营风险可控,因此《实施细则》中要求初审情况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
(三)关于省典当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责任有哪些?
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省典当协会具体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对典当行的当票及续当凭证的领购、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四)最新的当金息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五)关于绝当物处置的条件有哪些调整?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但是这一规定是2005年出台,数额较低方且方式不够灵活,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实施细则》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规定了“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再以3万元为界限区分处置方法。
(六)关于典当业务集中度衡量标准调整的原因?
(七)典当行风险处置的规范有哪些?
(八)对法律责任做了哪些分类规定?
对典当行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明确其在《实施细则》中的对应条款,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监管权限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对典当行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和《典当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但违反《实施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运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