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本人携带贷款所需要件(按照“贷款一次性告知单”要求)前往购房地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2、符合贷款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由住房公积金综合柜员岗受理贷款申请业务;
二、贷款审批:
初审—复审—终审;
三、房产抵押:
四、贷款发放:
1、房产抵押完成后,由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结抵押权证明并将其电子证照传送至营业部后,营业部办理贷款发放业务:
(1)贷款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人持借款凭证(借据)到售房单位办理后续购房事宜;
(2)如借款人为异地贷款职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回执送达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出具地的公积金中心;
2、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结后,借款人按照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
五、贷款偿还:
公积金贷款到账后的次月开始还款,具体还款事宜请仔细阅读《使用银行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六、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资料齐全的,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由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结抵押权证明并将其电子证照传送至中心后,经中心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地址:乌兰浩特市罕山东街29号(原山上盟医院西侧)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主办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真彩32位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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