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需要说明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故该条的适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另外,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抵押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抵押权并不当然及于不动产租金。这时,抵押权人就租金收取负有向不动产承租人的通知义务。抵押权人怠于通知而承租人继续向抵押人支付租金的,仍然产生相应的清偿效果。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该清偿行为无效。

咨询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徐昺颢

答疑专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李兴

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答疑意见: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其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管,以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为目的的信用惩戒措施已无必要。对于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已经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并未作出明确。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姚富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建国

问题3: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疑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被征收人即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将承租人排除在外。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一般不具有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从法理上讲,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因此,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等人群,由于其享有法律和政策所赋予的接近于所有权权能的带有福利性的使用权,有必要赋予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例如,“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3-005-002)明确,公房承租人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咨询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任佰安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赔偿办)熊君

问题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答疑意见:侵权赔偿通常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但当国家机关侵权时,由于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按照“社会保险理论”“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为便于受害人主张权利,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设定与民事诉讼中侵权主体的设定并不完全相同。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国家赔偿以“谁侵权,谁赔偿”为一般原则,以责任后置吸收为例外。特殊情形中的赔偿责任后置吸收,是实体后置吸收与程序后置吸收的统一,且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兼顾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与规范公权的双重宗旨,实现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与倒逼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职之间关系的平衡。

所提问题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进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将法院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理由如下:首先,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在人身自由侵害等特定情形下,采取了赔偿责任后置原则,即在一定程序中当数个司法机关均实施了侵权行为时,由最后一道程序作出负面司法决定的办案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法院作出过逮捕决定,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和精神。其次,如果让检察院和法院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则由于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导致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不同,前者需要复议而后者不需要复议,从而导致赔偿请求人需要提出两次国家赔偿申请和推进两个赔偿程序,这无疑不利于赔偿请求人及时便利获得赔偿。最后,根据“社会保险理论”和“公共负担平等理论”,赔偿费用最终由国库来支付,故由最后作出逮捕决定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既做到了便民,又没有过多增加法院的负担,最终实现了国家赔偿“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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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公司贷款海外借贷多头a类b类1、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 2、持有地方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 3、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贷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如我行贷款额占其借款总额比重较大的,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https://blog.csdn.net/zengjibing/article/details/3878929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http://www.bjlhlawyer.com/Readlaw.asp?NewsID=2090
10.公司公告(4)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信用证10,000,000.00元作为质押取得 10,000,000.00元银行借款。 (5)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固定资产28,224,692.12元、无形资产 24,583,173.03元作为抵押,取得40,000,000.00元银行短期借款。 (6)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所属子公司因涉及诉讼http://basic.10jqka.com.cn/api/stockph/pubInfo/13325503/
11.银行动产抵押贷款(全文)第一篇:银行动产抵押贷款银行1供应1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书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收件编号(工作人员编写)收件人(工作人员填写)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2015年×月×日&rhttps://www.99xueshu.com/w/z8ninpwbu5yh.html
1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单选题甲公司为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将其现有的以及将布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中并未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进行任何禁止或限制性约定。抵押期间,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以市场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转让给丙公司,并完成交https://www.bkw.cn/tiku/oqxgX.html
13.《九民会议纪要》的6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生效的,一般应认可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其股权变动的效力。 (2)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http://cqftls.com/wap/Case/295.html
14.贷款委托合同(通用12篇)2、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贷款相关费用(含代办费)合计人民币(大写)___元整,此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价格并不提供票据。 四、甲方预付乙方贷款相关费用人民币(大写)___,待签定银行贷款合同时或银行审批后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前将剩余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五、乙方收到甲方的证件有: 产权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https://www.wenshubang.com/weituohetong/2555445.html
15.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甲公司以自己的办公楼作抵押。2008年2月1日,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2009年5月1日,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银行(无其他约定),截止到2010年2月1日,甲公司累计共计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2010年3月1日乙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https://www.shangxueba.com/ask/24264849.html
16.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一共有五种分别是,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https://m.64365.com/zs/848291.aspx
17.“公司法研”原创经典案例大全《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禁止性规定。 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一 隐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显名股东非法处置股权https://dy.163.com/article/DP1691PB05440XO7.html
18.《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范精要与案例适用案例2 抵押人以林权作为抵押物,该抵押合同系生效合同,但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应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为限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7.房地分别抵押的债务清偿 案例1 法律确立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6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