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了,房款也付了,住了大半年的房子却因没有及时过户被卖家给抵押借款了。日前,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前年年底,黄岩的朱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黄岩东城街道的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68.8万元。虽然该房还没有产权证,但她还是跟卖家汪某、金某两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5万元定金、43.8万元首付款,并约定余款20万元在卖方办好产权证并过户给她后再一次性付清。
去年1月20日,房子交付,朱女士装修并入住。同年7月,汪某取得该房产权证,但朱女士并没有按合同所约一次性付清尾款并办理转户手续。“我当时手头紧,只有10万元,跟汪某协商,剩余10万元可以推后支付,等全部付完了再过户,对方也同意了。”朱女士表示,去年10月1日,她又凑付了5万元。
就在朱女士准备再凑付5万元以便办理转户手续时,一个消息让她惊呆了:这套房子竟在去年10月15日被汪某作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债权为40万元!
自己已近乎全款付清的房子,怎么还可以抵押给他人?朱女士又气又急,找到汪某、金某要说法,可双方的交涉并不愉快。
今年年初,朱女士将汪某、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两被告返还她购房款、违约金及装修费等共计133万余元。
汪某、金某辩称,他们在去年7月初办理了产权证并已通知朱女士办理过户,期间一直催促,可朱女士一直没有付清尾款。去年10月,因急等用钱,无奈之下才将房子拿去抵押。此事是朱女士违约在先,他们愿意解除该房买卖合同并返还63.8万元购房款。
黄岩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认定汪某、金某构成根本违约,返还朱女士购房款63.8万元,支付违约金18万元,驳回朱女士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汪某、金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用该房抵押所得的贷款至今仍未偿还,致使朱女士无法取得该房所有权,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朱女士作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享有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被告方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购房合同可以解除,汪某、金某返还朱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63.8万元。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朱女士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由汪某、金某支付给朱女士18万元。对于朱女士主张的装修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花费,可待其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