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过户给子女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要回来的。这是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且已经过户登记,即视为赠与生效,赠与人便不能任意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需注意,若已超过一年,则无法再行使撤销权,拆迁安置房便无法要回。
1.拆迁房过户给子女后,若要撤销该赠与行为,赠与人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赠与人需举证证明受赠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至第六百六十四条等条款,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3.对于拆迁安置房的赠与,一旦完成过户登记,即视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已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便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但如前所述,在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仍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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