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各个地方都出现了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暴,造成这些金融风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暴,导致当地的金融市场产生动荡,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财政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当前中国金融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这样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冲击当地的金融秩序,给当地的金融社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当前这种垂直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监管,再加上地方的财政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监督和金融管理难度非常大,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影响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财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强地方财政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当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财政管理,能够有法可依,促进地方财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经济上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在具体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胆放权赋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分离,这样可以增强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有助于加强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结论
当前,虽然中国的金融控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也将处于要完全开放的状态,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对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这就为小型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产生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乱象丛生,民间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因此,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必须要指示当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现的问题,面对问题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进行创新,不断加强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本文就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希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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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建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问题[D].华侨大学,2011.
关键词: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情况达成的借款协议的行为,其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势可以作为直接投资的渠道。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在金融资源方面为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应法律和政策的足够支持,使民间借贷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利率过高的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向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许多否定民间借贷发展的规定,导致民众将民间借贷认为是一种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的行为,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不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骗”字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归还问题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是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归还给放贷者,而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对筹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没有归还的打算;其二,在投资经营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发点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实现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且当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经营发生亏损时不会被定义为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并未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和投资,只是利用筹资的钱进行享受和挥霍,利用虚假经营的模式骗取投资者的金钱。
二、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二)不规范民间借贷的出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会出现民间借贷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机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债务纠纷。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则会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一旦借贷方出现信用缺失的问题,就会对放贷者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问题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债转贷现象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丰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理由进行贷款,进而将贷款取得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的贷款利益。这种非法的放债转贷现象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五)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出现恶性循环使用高成本资金的现象。虽然企业通过付出高额利息筹集到资金解决了企业的困境,但是这只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效益,使企业难以按照日期归还债务,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又为高利贷提供生存的空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从法律角度促进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
(三)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四、结束语
随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将是金融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对其进行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对其业务的发展进行规划,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弥补正规金融行业发展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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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04-1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凭借其高效、快捷、开放的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规模不断扩张,极大的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网络技术安全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缺失都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监控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设施完成各项操作,若硬件设备的维护或保存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联网金融信息若在传输过程中被盗窃,同样也会引发多种危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以远程支付宝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钓鱼、欺诈的风险。2013年9月,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弼马温”就曾对网银数据进行劫持,造成50多万的网银用户感染病毒,部分客户还遭受资金损失。
(二)法律风险。首先,监管法律确实会带来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较少,存在很多法律监管漏洞,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套现风险;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电商平台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都会给给互联网金融客户带来风险。最后,跨境司法管辖权法律风险。不同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具有无国界的特点,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在管辖权方面的风险。在跨国交易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就会不可避免。
(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资金需求方的信用风险和来自资金供应方的信用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技术防御能力。开发有高技术含量,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降低因使用国外技术而引发的信息不稳或信息泄露问题,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对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击技术的研发上,更要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软件方面,可通过限制登陆的方式进行,减少或消除非法登陆;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统一信息标准,增强体系的协调性以及对外风险的预防能力。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征信系统。通过将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业内的信息记录系统,可以使同行业的企业更快速高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尽快与央行征信系统实行对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信息还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如果能实现征信记录共享,在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时将会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对接,一旦借款人违约将会有更多的机构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同时也隐藏极大的风险,客观认识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需要企业、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以此构建健康的发展环境,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长久发展。
[1]刘越,徐超,于品显.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28-33.
[2]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08:87-91.
关键词:贷款合同;管理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级贷款已经突破3万亿元大关,在银行业金融系统机构中仅随各国有商业银行之后,排名第四,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更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农村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但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开展贷款业务中,通过依法签订贷款合同、进一步规范贷款程序,贷款合同的合法性进一步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影响了信用社贷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导致一些贷款出现不同程度的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农村信用社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贷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一、法律制度缺失使信用社在签定贷款合同中遇到一定的障碍
目前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复杂多样,有的地方还存在法律的盲区、有的法律法规缺少结合实际的操作细则,造成信用社在签订贷款合同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某些法律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如:《担保法》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存单签发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明确规定本机构签发的存单不允出质,对贷款社在核押、止付、兑付存单等方面不以配合,致使信用社在签订存单质押贷款合同中,对欲设为质物的存单进行核押、止付、兑付等工作困难重重,针对上述情况,石家庄辖区由人民银行出面对金融机构存单质押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协调,但是由于人民银行的协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效力有限,难以彻底解决存单质押工作中的行际壁垒问题。
二是有些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谁是记载主体及谁是股东名册的保管主体,有的信用社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公司股份出质也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当信用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时,却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理由是现行法律法没有赋予其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的权力义务。由于没有权威部门的登记,信用社无法控制接受出质的股份不被转让,信用社由此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
二、无视依法合规签订贷款合同的重要性,签订贷款合同时违规操作,造成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
依法合规签订贷款合同,是保证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完善贷款程序、规范贷款手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出现了巨大的风险,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核保不严造成质押无效。如某信用社主任持本社签发的定期存单,到另外一家信用社为他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出于对该信用社主任的信任,在没有亲自到签发存单的信用社核押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后经查实,是该信用社主任利用本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的漏洞,伪造存单,帮助借款人骗取贷款,案发后,虽然贷款被全部追后,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多名工作人员被处分。
二是变更贷款合同没有征得担保人的同意造成担保无效。如某信用社发放的贷款50万元到期后,借款人希望暂缓半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贷款展期届满后,借款人仍分文未还,信用社遂将借款人和保证人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贷款展期是借贷双方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贷款前对借款人调查不力,贷时对借款人审查不严,造成贷款合同无效。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有的信用社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不彻底,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贷款后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忽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签订贷款合同时操作不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一是设定的一些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一般采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的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相同,有的没有确定保证期间,有的约定的保证期间较短,《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同贷款期限相同或约定保证期间过短,贷款到期后,不等信用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就已经到期,从而产生纠纷;另外有的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常常对贷款人有意避而不见,信用社在较短的保证期间内找不到担保人,就很难实现权利。
二是忽视贷款保证中潜在风险。目前,信用社的贷款很多是单纯以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的。按《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这种单纯的以企业的房、地产和机器设备作抵押,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贷款的安全。
三是抵押手续不全。有的信用社在接受房产做抵押物时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接受土地抵押的只办理土地抵押手续,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对以国有划拨土地的地上定着物做抵押的,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既要办理两笔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信用社的上述做法,造成已登记的抵押抵押合同无效,增加了贷款风险。
四、农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贷款(担保)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合同文本滞后。目前,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文本是事先印制好的,而且一采用就是一个持续、恒定的过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这期间如果国家对法律作出新的调整和修改,旧有的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就会产生一种严重的滞后现象,使合同文本中的许多条款内容不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更新,就会使采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布满了“雷区”。例如近几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担保法》和新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合同的保全等问题设定了许多与国际经贸法律制度接轨的新的规定,如抵押与质押分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规定等等。这些新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债权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是不履行告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明确告诉人们农村信用社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履行一项法定的告知义务,即对那些宽己严人的免责条款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此类条款将对借款人、担保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由此可见,贷款人在签订格式借款(担保)合同前,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不向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必将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四是选择不利条款。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中,同一内容如果出现了特别条款(亦即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并存的状况,且两者的约定又不完全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时,贷款人就要承担法院选择对己不利的特别条款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特别条款是经借、贷、担保各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的,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效力理所当然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
五是条款含义不清。在处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时,如果借、贷、担保方对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条款含义发生分歧,出现歧义,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贷款人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是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担保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自然要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方即借款人、担保人一方的利益。
五、解决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三是严格贷款程序。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操作贷款业务,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做出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要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信贷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贷款到期按时收回,努力提高贷款的质量。同时应严格按《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条款,同借款人依法签定抵押、质押的合同,做到合同要素齐全,保证抵押合同合法、准确、完整,真正具有法律竞争力。
四是信用社应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的意识和业务水平。在调查中发现,信用社出现上述问题,有些是有关人员没有全面掌握有关法律规定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只有全面提高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目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这要求信贷人员不仅要具备分析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还款能力等技能,还要熟练掌握国家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掌握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根据借款人的性质,组织结构,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多种措施,规避风险。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一、文献综述。
Andes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2011年5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3.38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2011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据调查,在浙江温州1100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另有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800~10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3.9~4.3倍。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1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2009年6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2012年6月中旬,银行间市场7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5~7倍,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30%~50%。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Finance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1]MichaelAliber.InformalFinanceintheInformalEconomy:PromotingDecentWorkamongtheWorkingPoor.WorkingpaperontheInformalEconomy,2002.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学报,2010,(06)。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P2P的概念、特点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1]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128-129.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监督
其次要确定监管主体,银监会应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管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并且其多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可见其己经对P2P网贷行业掌握了大量资料,有利于监管的实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的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透明度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平台应像监管机构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网贷平台自愿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内各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同时,对投资者权益加强保护。2014年11月5日,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一次行业自律的规定。
在网络发展金融创新的今天,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财服务等带来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行体制和金融监管的弊端。对于其应采取温和的监管和管理,鼓励行业自律,以此来引导和监督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取缔。同时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减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好的为繁荣现有经济服务。
[2]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5)。
【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商业保险
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类型
(一)银行经营管理风险
1.贷前调查的风险。一是一些信贷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认识不到潜在风险,给贷款安全留下隐患。二是一些信贷员重视抵押物或担保者的情况调查,忽视借款者贷款资料真实性的了解,从而给银行带来风险。
2.贷时审查的风险。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业务竞争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其业务范围,片面追求贷款投放的规模指标,忽视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严格审查,放松对贷款人的审批条件。
3.贷后管理的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个人变化因素较多,特别是期限较长,个人住房贷款的这些特点给贷款的后期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也造成贷后管理上的风险。
(二)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而导致银行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甚至损失的风险。
(三)抵押物风险
1.抵押物不足。这既可能是贷款抵押物的价格未经评估部门评估或评估失准,其评估价值超过实际价值,使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造成部分债权无法实现,也可能是因为贷款期问,抵押物由于市场变化而导致抵押物的价格下跌使得借款人尚未偿还的房屋抵押贷款债务高于其抵押物(房屋)本身的现有市场价格,此时银行即使处置抵押物,也不足以偿付其所欠贷款本息,势必有一部分贷款将难以正常收回。
2.抵押物灭失。这主要是随着环境的变化,抵押物可能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原因发生毁损、甚至灭失,而银行由于疏敷没有要求借款人办理保险从而给贷款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了损失。
3.抵押物处置困难。处置工作并非银行的专长,处置抵押物时需经借款人同意,否则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过程需牵涉银行大量精力,必然加大行使抵押权的成本,有时甚至得不偿失。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一)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存在缺陷
个人信用制度,担保、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分散、转移风险的手段。在我国,由于制度安排本身的缺陷和运行环境的问题,弱化了防范风险效果。
(二)房地产业发展不够规范
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对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地政府对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批也不太严格,由此造成众多的开发公司中良莠不齐,部分公司资金实力不强,管理水平低,资信度差。
(三)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逆向选择来自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在贷款合同发生前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2.道德风险。一是银行信贷内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内部道德风险。二是贷款银行与借款者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外部道德风险。借款人的违约可分为被迫违约与理性违约两种类型。
(四)个人贷款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在各银行中在信贷业务经营方面,因信贷经营违规或信贷人员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信贷风险,最终导致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流失,银行真正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很少。
(五)房地产融资渠道的狭窄
三、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金融创新
住房贷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产品创新,而且这种创新应该是面向市场的、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的创新。由于个人住房贷款刚刚起步,贷款品种贫乏,因此,要结合居民收入和住房消费水平,创造更多更新的住房信贷品种,使住房贷款更具广泛性、适用性,以满足不同的借款需求。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贷保障制度
1.建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的住房保险体系。我国的住宅金融机构,目前多以提高首期付款比率、缩短贷款期限和提高服务费等方式,来防范住宅抵押贷款信贷的风险。政府应该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对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负责政策制定、委托银行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等,以利于实现抵押贷款的标准化和提高抵押保险规模经济的效益。
2.将寿险引入住房抵押贷款机制中。为了防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中因故死亡等灾祸导致贷款余额无法偿还的风险,保险公司可推出以购房者为标的物的寿险产品。该类消费信贷寿险的主要责任一般为:还款期内,借款人一旦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家人可以用保险金支付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从而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一是目前企业员流工动日趋频繁借款人很难取得所在单位提供的担保。二是房产开发商提供担保问题颇多。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引进政府、民间各自分工机制,组建全国统一性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通过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国家信用担保的办法来帮助商业银行分散化解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殷红,张卫东.房地产金融[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商业银行人消费信贷现状对策
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简介
打破了个人与银行间单向融资的传统,实现了其相互融资,而且形成了全新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可以优化其信贷资产结构,增加了创利渠道。对于个人来讲,可以引导其良好消费,提升生活质量,注重生活品质。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现状
第一,借款人风险。我国居民收入没有完全货币化,收入状况不稳定。借款人资料不真实性不及时性大,变化快。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不能保证科学评估方法使用的效率与结果。社会信息沟通渠道狭窄,对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况了解掌握比较少,比较复杂。再上许多借款人本身素质比较差,受利益的影响,故意违纪违法。这些都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策,加大信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第二,信用风险。主要发生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也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监管及对借款人资信的征询和调查等都产生了难度,增加了信用风险。
第四,抵押物风险。在一般的情况下,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的是抵押物担保。但抵押物本身会由于自然、人为破坏性因素等变化而造成的价格或价值的损失。而且我国法律对抵押物及其处置权等保障不够,还比如法院往往从其它角度来判决等,这些都增加了信贷风险。
第五,流动性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消费贷款,面临着可能性的情况。当消费信贷迅速发展,在银行中所占比重大,资金进出的不同程度矛盾加剧,尤其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资金需求旺盛,而消费信贷资产还未盘活,这样银行很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三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第一,银行本身管理问题。银行内部自身制度不完善。一些商业银行下达硬性指标。尤其是在市场激烈的情况下,下降贷款及担保标准,增加了风险积累。还有就是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审查不严、控制不力,使得贷前贷中贷后不统一不协调等,导致了信贷监控松散,增加了信贷风险。
第四,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个人信用基本数据缺乏,为了应对业务快速增长,普遍采取专家法评分模型。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比如针对不同的信贷品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不同的区域经济特点,而缺少对应的评分模型。对其使用也主要停留在申请与审批环节,而在贷后环节空白程度比较大。
四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第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及体系。加快建设适应不同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步伐,兼顾公益性,以商业化方式运作,各具特色,形成区域性和专业性,充分利用资源,发挥规模效益。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先进地区到落后地区的顺序开展。充分整合各部门个人信用数据,形成一个有效的网络。
第三,确立积极内控体系,建立浮动贷款利率。在银行内部建立专门机构,比如审批、决策等责权明确等。进一步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等环节中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监控,规范操作。积极建立一整套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量化考察,完善分配机制。完善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市场化进程。
第四,转变消费理念,增强信用意识。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多种营销方式,创新服务品种和手段,提高其效率,注重信用消费观念及其需求的培育,增强安全观。
第五,采用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分技术。重视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建立信息新业务系统,加强数据的监管。依据不同的数据资源采用不同的评分模型。要将信用评分技术切实贯穿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
五结语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中,自身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启动市场、积极扩大内需将发挥重大作用,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一、工作目标
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养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教育群众掌握民间借贷中基本的法律常识,引导群众自觉以合法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响我镇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大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增进和谐因素,全力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加大法制宣传,拓展法律服务,提升和强化公民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2.开展法律咨询,拓展法律服务,为公民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二)认真摸排着力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全镇各村(居)委会采取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专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群众、纵向到底,切实摸清本村,本单位的民间借贷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和落实长效矛盾化解工作机制。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顶工作机制,充公发挥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群众发生能纠纷有地方诉求,发生矛盾有人调处,建立规范的日常工作机制,对急大难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化解,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这次活动从10月上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并召开好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
(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同时司法所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机成熟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在全镇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调处整治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层层开展调查摸排,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采取强有力措施,集中开展调处、整治、化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各村(居)委会对开展“以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主题的民间借贷纠纷预排调专项活动,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镇成立以纪委王昌荣书记为组长,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各村(居)委会要迅速对这项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党支部书记要亲自动员部署,深入督导,靠前指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指导推动这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要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对民间借贷纠纷要发现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实把这项活动组织落实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综治、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矛调工作合力,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