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给子女的房未过户,能撤回吗?

张先生与韩女士登记结婚后没几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普陀区长寿路的一套自住房屋归独生子小张所有,小张由韩女士抚养,抚养费由韩女士一人负担,但是该房屋的贷款仍由张先生一人偿还。离婚后,张先生便到外地做生意,每年难得回上海几次。

去年底,张先生突然回到韩女士家,声称需要卖掉这套房子,用于归还自己做生意亏损欠别人的借款。韩女士坚决不同意,把张先生赶出家门,并找人换了一把锁,防止张先生再突然闯到家里,影响母子二人的生活。不肯善罢甘休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韩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涉案房屋归原、被告二人所有,并由二人均分。

突如其来的官司让韩女士措手不及,经过咨询只能聘请律师代为应诉。在庭审中,韩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原、被告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婚生儿子一人所有,视为夫妻双方将该房屋赠与儿子,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无权再撤销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抵押给银行,按揭贷款每月3500元由原告按月偿还。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签订,无任何胁迫、欺诈行为。离婚后,该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现原告因为资金需要,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庭审中,原、被告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即涉案房屋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原告张先生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该房屋归儿子一人所有,视为双方自愿将属于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其儿子,赠与合同成立,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赠与房产并未过户至儿子名下,视为赠与尚未完成,因此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最终,法庭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定本案赠与合同成立后,涉案房屋已归小张个人所有。现原告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原、被告所有,违背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规定。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THE END
1.离婚时按揭房屋能否赠与子女宋卓彬律师团队精选解答离婚时按揭房屋是可以依法赠与子女的。但若尚未取得房产证的,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https://m.64365.com/tuwen/1229330.aspx
2.离婚有房贷的房子是否可以过户给妻子律师普法离婚有房贷的房子可以过户给妻子。有房贷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的贷款尚未还清,则未还清的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房产为不动产,离婚则只能有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获得房屋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所有权人独立偿还。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要https://m.110ask.com/tuwen/5367210316073152863.html
3.父母的房子在银行抵押担保别人贷款中还可以过户给子女吗了解下现在的房子从理论上讲是不可以过户的。因为你的房子在银行抵押贷款就意味着房子已经被银行质押担保,在你http://qd.17house.com/chanquan/336e06ebc967a8dd4e3cc038040a6e1c.html
4.按揭房能否过户给子女综上所述,按揭房可以过户给子女,但需要同时处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和抵押贷款的问题。在过户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你推荐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过户给子女吗 房子有贷款可以过户给子女吗如果房子有父母名义的抵押贷款,是不可以直接过户给子女的,为此提供了四种解决方案:1、父母还清银行的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403715241004939605.html
5.唐河离婚子女成年能否过户名下房子给孩子唐河离婚子女成年能否过户名下房子给孩子 立即咨询 周律师3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谢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罗律师2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许律师3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周律师3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谢律师1分钟前解答了民事相关问题 大家https://m.findlaw.cn/ask/question_25091498.html
6.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多大能过户综合法律夫妻离婚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需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一般情况下,假如孩子年龄较小,无法独立生活或管理房产,那么过户给他们可能并不明智。而当孩子到达成年之后,他们就可以独立承担房产的权益和义务,此时过户给他们是可行的。 夫妻离婚房子判给孩子需过户费用吗 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h/136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