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儿居住的小区买了一套房,年已八旬的赵老太将新房落到帮她办购房手续的小女儿名下。不料小女儿又将房过户给了大女儿,而大女儿坚决不同意将房屋返还给老母亲。无奈之下,赵老太太起诉要求大女儿返还房产。她能否讨回房子?
小女儿把母亲房子送大姐
赵老太家住北京,老房子几年前由于城市规划被拆迁,她也因此获得了一套安置房。不过,她自觉年岁大了,为了跟两个女儿住得近一些,方便相互之间有个照应,就把自己名下的安置房卖了,在两个女儿居住的同一小区里购买了一套房屋。
赵老太称,买房时,因为自己岁数大,行动不便,就安排小女儿替她去办理购房手续。为了办理手续时更加方便,于是她同意把新购的房子写在小女儿的名下。
后来,赵老太的大女儿不幸患上了癌症,总是在妹妹面前抱怨母亲不公平,说母亲偏心地把房子写在了妹妹的名下。为了舒缓姐姐的心情,对姐姐的病情好转有帮助,妹妹痛快地将母亲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过户给了姐姐。
然而不久前,赵老太和大女儿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大女儿便把房屋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告诉了母亲。赵老太当即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大女儿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看到母亲十分恼怒,妹妹便劝说姐姐将房屋过户给母亲。但姐姐明确表示,这房子在自己名下,已经是自己的房产了,她拒绝返还。
法院判决返还房产
无奈之下,赵老太近日到法院对两个女儿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大女儿将这套房产返还给自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由于赵老太及其两个女儿三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老母亲,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她同意小女儿将房屋过户给大女儿,因此,小女儿无权处分该房屋,故此姐妹俩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另外,大女儿明知此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是自己的母亲,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最终,法院判令大女儿将房屋过户回母亲赵老太名下。
律师提醒,如今房屋价值较高,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房屋一定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尚且存在风险,切记不要为了规避国家对购买房屋的限购政策,而将大半辈子攒下的积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