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赠子女并非离婚协议一方,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无权提起诉讼
(二)受赠子女作为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有权提起诉讼
三、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可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如房屋上存在按揭贷款、房产证未能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双方离婚之后房屋仍旧登记在一方名下,未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原则,虽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在法律层面上,父母一方仍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一旦其被列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房屋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证,子女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8周某与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执行异议案【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09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选自人民法院报案例】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离婚调解书的指定受益人,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前,享有将其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周某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与银行对周某明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请求权相比,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遂判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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