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综合
裁判要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共有房屋约定归婚生子所有,男方在将承担大额债务的情形下,以赠与方式处分房产,明显影响他人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男方处分财产行为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撤销男方将其所持有的案涉房产份额进行赠与的处分行为。诉讼请求孟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王某、安某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即: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产,双方离婚后归孩子安某1所有的行为;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保函所花费用由王某、安某共同承担。一审查明
孟某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某给付人民币927,520.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询,被执行人安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津0105执2567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王某、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第二项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子(私产)离婚后归孩子安某1所有,孩子年满18岁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
再查,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系王某、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