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因债务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产个人份额无偿赠与孩子的行为?平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平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大偿还王某34万元。后李大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知2020年12月,李大与孙某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大与孙某共有的A房产归儿子李小所有,A房产剩余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无共同债权。2023年7月王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平邑法院,要求判令李大、孙某将A房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涉案A房产评估价值为72万元,平邑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A房产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
法官后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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