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华人杨小姐与开发商上海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两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由杨小姐先出资752.69万元首付款,以总价1322.25万元购买开发商建造的“静安艺阁”两个楼面商品房A至N室,暂测建筑面积为1230平方米房屋。事后,却因双方迟迟未再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所购上述房屋过户、交付其弟弟杨路、妹妹杨芒(均系化名),剔除已付房款后差额由杨路、杨芒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杨小姐起诉该两起案件均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2003年8月12日和11月24日,杨小姐与涉案房产开发商两次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由她向开发商购买建造的“静安艺阁”商品房(酒店式服务公寓办公楼)标识为17层、18层(实际为15层16层)A至N室,每层面积各为615平方米,准确面积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再行确认,并暂估在2004年8月31日前与杨小姐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书还约定该两层商品房的单价分别为11600元和9900元(含每平方米1000元的全装修费用),上述两份协议书涉及房屋总价为1322.25万元。开发商还承诺杨小姐可转名,出售其订购的房屋,并配合杨小姐与其转让之客户签订预售合同。
协议订立后,杨小姐按约支付了两笔首付款,计752.69万元,收款收据记载为购房预收款,标识17层、18层A至N室。2008年6月初,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地址为康定路1018号,竣工日期为2007年。
2010年11月中旬,杨小姐起诉法院称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后,已按开发商要求支付了两层所购房屋总价60%和53%的预付款,但该开发商却一直以尚未办出预售许可证为由来欺骗,尽管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现该商品房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已具备了直接办理产权过户和交付使用的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将“静安艺阁”标识为17层、18层(实际15层、16层)整层房屋办理过户至自己弟弟杨路、妹妹杨芒名下,由业主补足差额房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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