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74号《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某些特定人群”——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无论赠与或是继承,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是在所难免的。那么新规定具体如何?让我们来看看吧!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
此次被废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文献来自: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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