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下数份遗嘱的情况,根据以前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最后一份遗嘱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都具有优先效力,这样规定仍然是为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人的想法随时会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新增“见证人”规定
立遗嘱时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
同时,这两名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四、新增宽宥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五、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们知道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因为怎么分家产发生争执,遗产管理人会对此进行协调,从而减少各方争执,让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有序继承,有助于维系社会稳定。
当然遗产管理人可以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来担当,从而使继承更为顺畅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