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一份;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份;
*三、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共()本,共()页;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共()份;
五、住房证明:
(二)房产证复印件:共()份,()页;
(三)租本(租约、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共()份,()页;
(四)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共()份;
(五)其他:。
*六、收入证明:
(一)收入证明:共()份;
(二)收入证明(农村居民):共()份;
(四)《退休证》:共()份;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共()份;
(五)《就业创业证》:共()份;
(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共()份;
(七)其他:。
七、家庭资产证明:
(一)《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共()份;
(二)《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共()份;
(三)其他:。
八、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复印件()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本,总工会特困职工优惠证复印件()本;
九、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共()份、孤老证明:共()份、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共()份、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共()份、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证明:共()份、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共()份、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证明:()份、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证明()份、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家庭的证明()份;;
十、婚姻证明复印件:共()份;
十一、计生证明:共()份;
十五、领取住房租赁补贴银行账户复印件:共()份;
十六、其他:。
第一部分:申请对象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二、本家庭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核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查询、核对本家庭的资产和收入状况。同时,同意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机构或组织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核对机构,用以审核且仅限于审核本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
四、本家庭承诺,住房保障期间,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证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本家庭承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后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若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不能申请要回原腾退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六、本家庭已清楚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若本家庭成员因结婚或离婚需分户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视实际情况作调整或退出。
申请人
家庭成员
年月日
注: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如18岁以下人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代签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家庭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元)
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是否属于超生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子女
1
2
3
4
5
6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2.如家庭成员较多,可另A4纸附后。
3.无工作单位的填写“无”。
三、家庭收入情况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元)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人)
四、家庭资产情况
截至年月日,本家庭拥有房产共计套、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m2),机动车辆共计辆。
本家庭拥有现金共计元、银行存款共计元,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价值共计元,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共计元,合计元。
注:(1)“银行存款”含借出款及其他应收债务;“房产”是指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汽车”是指自用和经营用车辆;“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有价值资产”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银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五、家庭住房情况
(一)住房情况
1.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
住房
地址
出租人
承租人
建筑面积(m2)
使用面积(m2)
现是否居住在该房屋
住房1
住房2
小计
——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
(2)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4)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5)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8。
2.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产权人
房屋总
建筑面
积(m2)
自有产权情况
占有份额
(%)
占有建筑面积(m2)
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宅基地住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
(2)“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非经公正遗嘱(遗赠)的,应提供法院生效的确权裁判;经公证遗嘱的,应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按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
(3)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3.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建筑面积
(m2)
注:(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现住房屋的产权人姓名;
(2)在“产权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a.父母,b.子女,c.亲戚,d.朋友,e.出租人。
4.其他情况:。(不属于上述3类住房情况的填写)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1.被拆迁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m2;是否属自有产权住宅:()是()否;
2.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地址:();
建筑面积:()m2;是否已回迁()。
注:若无拆迁情况填写,则在“被拆迁住房地址”栏上填写“无”。
六、申请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本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银行账号:。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本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拟申请区域(只可以选择一个区域,请在对应区域打√,实物配租时以登记意向的区域为准。)
□中心六区□番禺□南沙□萝岗□花都□增城□从化
2.本家庭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按规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银行账号:。
注:(1)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2)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及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双特困家庭需提供申请人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公布,承租政府建设统筹的公租房的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收租;
(5)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优惠租金计租;
(6)双特困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七、持有“三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一)持有“三证”情况
证件名称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
(二)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注: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注: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优抚对象;2.孤老;3.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4.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6.养老护理员;7.复员、退伍军人。
八、家庭其他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请在()打“√”,否打“×”):
(1)是否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是否属孤老家庭();
(3)是否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是否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是否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是否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是否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是否属于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9)是否属于离婚妇女();
(10)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
(11)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2)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13)复员、退伍军人家庭;
第二部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审核部门填写部分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1.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m2,人口为人,人均建筑面积为m2。
2.该家庭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合计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3.该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元。
4.该家庭填报的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第二、七、八项内容情况属实。
5.该家庭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6.经初审: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该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复核人:盖章: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公示情况
2.公示结果: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3.核查结果: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区复核意见
1.于年月日收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情况会审意见书》,该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元,资产净值为元。
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m2,人口为人,人均建筑面积为m2。
3.该家庭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合计m2,人均建筑面积为m2。
4.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以下第()类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m2-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m2)×家庭保障人口共人(1人户按1.5人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元,银行帐号:;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该家庭保障人口共人;如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按对应的分档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档租金标准);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该家庭保障人口共人;如获优惠租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需缴纳租金为:优惠租金标准元/m2×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5)属于双特困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m2-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m2)×家庭保障人口共人(1人户按1.5人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元,银行帐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该家庭保障人口共人;如获优惠租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需缴纳租金为:优惠租金标准元/m2×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
(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35321
2943
18
32377
64755
5396
33
29434
88303
7359
46
≥4
26491
105963
8830
60
二、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十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十七)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九)复员、退伍军人家庭,需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二十)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或属于双特困家庭选择保障方式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审核。
3.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5.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其中双特困家庭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四、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1.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4)收入补贴系数:
①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9;
③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7;
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的,补贴系数为0.5。
(5)区域补贴系数:
①户籍地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②户籍地为白云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
③户籍地为黄埔、萝岗、番禺、花都、南沙,补贴系数为0.9。
(二)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三)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退出机制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5年审查一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3.保障对象未按期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届满之日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止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保障对象可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期满审查资料,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员结构、住房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七、监督管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上述第2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3.本清单由申请对象填写,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根据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
4.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