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户口居民,常年居住在农村且名下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3、国家征收土地导致失去宅基地的,可申请一块宅基地,但不能选择以房换房形式补偿;
4、洪灾或其他天灾人祸导致房屋破损的,可在原宅基地上申请重建房屋;
5、房屋无法居住的农村居民,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6、户口迁出后又迁回且无宅基地的,也可以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建房新规实施的步骤:
1.建房户填写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4.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6.镇政府现场查验,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7.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3年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
1、宅基地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灵活的利用闲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
2、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房屋和庭院。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因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有以下区别:
1、两者取得的费用条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有偿的,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只有在划拨的情况下不用交纳;
2、两者的使用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成员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主体并没有限制。
宅基地抵押贷款需要以下条件:
1、贷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如果是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