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是压岁钱。买房是大事,登记更要谨慎,千万不要以为孩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沈婧姜阳喆
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或者资产分配的考虑,很多人会将购置的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处理。
按照大多数人的想法,房子是父母出资买的,孩子的监护权也是由父母享有的,只是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怎么处分房产不还是看父母的决定吗?真是这样吗?
2001年,王女士出资40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当时才两岁的儿子赵伟名下,一直未做处理。到了2022年,王女士准备将这套房子出售给自己的朋友李先生,便以赵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50万元的金额出售给他。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李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王女士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李先生先行搬入房内居住。之后,因两人之间发生不愉快,王女士不再配合后续的买卖事宜,李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女士和赵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双倍定金40万元。
但事情的发展出乎所有人意料。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赵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先生停止侵占行为,返还房产。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和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赵伟还是未成年人,王女士作为监护人有权代他进行民事活动,但要满足法定要求。根据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从具体的合同条款来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总价款是50万元。该房产是王女士在2001年购入,当时的购置价为40万元,符合之前的物价消费水平。但现在早已今非昔比,房产的现价要远远超出购入价,王女士和李先生必然了解房产的真实价值,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明显有违事实。
因此,虽然王女士有权代赵伟实施民事活动,但她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赵伟名下的房产,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损害了赵伟的权益。基于此,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女士与李先生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应将房产返还给赵伟,王女士也应退还所收取的合同定金。
法律解读
1.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吗?
并非如此。
一般情况下,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权代理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可以代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但不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如果买卖双方订立的房屋转让价款符合市场价格,合同条款的约定也符合交易习惯,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若父母与其他人之间达成交易意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产,或者采取不合理的交易形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存在巨大的交易风险。
2.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风险及应对。
(1)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不能任意处分房产。
另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财产需满足“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确实要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售房款也要用于未成年人所需,监护人不能随意支取。
(2)父母可能会失去对房产的控制权。
由于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并不具有合法的产权人身份,在处分房产时不免会遇到诸多障碍。同时,孩子成年后便对房产享有完整所有权,可以任意处分房产,比如售卖、出租、赠与他人等,父母将失去对该房产的控制权,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
(3)购房者可能因购买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而面临合同无效。
房子不是压岁钱。买房是大事,登记更要谨慎,千万不要以为孩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