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我们经常听到身边买房、卖房的朋友提到“满五唯一”这个词,如果你去房产中介走一圈,会发现中介会重点给你介绍“满五唯一”的房屋。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满五唯一”的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可以为交易者省下一笔为数不少的钱款。
税务总局在2007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对“满五唯一”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具体如下: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往往是卖方的到手价格。如果房屋并非满五唯一,个税往往会约定由买方承担(未约定时应当由卖方承担)。但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卖方承诺房屋为满五唯一,但在过户时,买方却被告知房屋并非满五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否则无法过户。此时,买方的做法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为了顺利过户先垫付个税;
2、不付个税,房子不要了,主张解除合同。
以上两种做法,都有可能产生纠纷,比如垫付的费用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下面我们就根据上述情形,结合法院判例,研究一下法院的裁判口径。
情形一:为了顺利过户,买方垫付的个税费用是否可以让卖方全额承担?
【具体描述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承诺房屋满五唯一,在过户时被告知房屋并非满五唯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买房为了顺利过户垫付了税费,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承担。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09号
二、原告代为缴纳税费的损失。《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470万元为“到手价”,按照交易惯例,“到手价”应指房屋交易所需的税费由买受方承担,现第三人的陈述亦可印证该事实。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税费各自承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根据第三人的陈述,双方签约时被告承诺房屋为“满五唯一”。因此,上述税费由原告承担系基于“满五唯一”而约定,现房屋并非被告的唯一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案号】(2017)豫01民终7185号
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保证此房满五唯一,如有出现的个税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
【具体描述2】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承诺房屋满五唯一,买方由于疏忽,对于容易查清的房屋状况未尽审查义务。在过户时被告知房屋并非满五唯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买房为了顺利过户垫付了税费,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承担。
【案号】(2017)沪01民终8307号
对于因涉案房屋未满足“五年”条件而额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损失均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涉案房屋房地产登记已满五年且为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沪唯一一套居住用房的前提下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马XX、方某1、马某、方某2方承担。现恰恰是因为没有满足该前提条件,故朱寅以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马XX、方某1、马某、方某2承担为由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同时该条款约定“若产生额外的税、费,双方自行协商”,故马XX、方某1、马某、方某2仅因为涉案房屋未如朱某承诺系满五年为由要求朱某承担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失程度,酌定由朱某对额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187,450元承担40%的责任计74,980元。
【具体描述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承诺房屋满五唯一,但有证据证明买方实际知晓该房屋并非满五唯一。在过户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买房为了顺利过户垫付了税费,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承担。
【案号】(2016)沪01民终2367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是否作过系争房屋为满五唯一的承诺……鉴此,也能证明唐蜜对系争房屋不是杨某的唯一住房是清楚并接受的。因此难以证明杨某曾承诺系争房屋为其唯一住房或唐某对系争房屋不是杨某的唯一住房不知情。综上,唐某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5个月提起本案诉讼,既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且又明显缺乏诚信,故本院对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情形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具体描述】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承诺房屋满五唯一,在办理过户时买方发现并非满五唯一,在卖方拒绝承担税费的情况下,买方主张解除合同。
【案号】(2016)京03民终7784号
本案中,姜×与袁×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一、二以及《房屋状况说明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袁×在《房屋状况说明书》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陈述涉案房屋系“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隐瞒了涉案房屋“满五不唯一”的真实情况,势必导致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相较于“满五唯一房屋”需要额外交纳税费,且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拒绝缴纳新增税费的行为,必然导致姜×购房成本的增加,导致姜×无法实现涉案合同订立时的预期目的,姜×有权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并判决袁×返还姜×购房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居间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姜×上诉称违约金过低的问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期间及买房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三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往往是通过房屋中介的居间下进行的,那么作为居间方,房屋中介是否有责任呢?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587号
【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05881号
结合上述判例,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个税问题的思路:
1、卖方承诺房屋为满五唯一,买方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后,买方垫付税费后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此时,即使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法院也倾向性认为该约定不包括对于个税的约定,个税由卖方承担。
2、卖方承诺房屋为满五唯一,买方知悉该房屋并非满五唯一,或买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决各自承担一部分税费。
3、卖方承诺房屋为满五唯一,买方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后,过户时发现该房屋并非满五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和卖方协商无法就税费承担达成一致,买房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注:仍需考量个税的具体金额)
4、房屋中介未尽告知及审查义务,无权要求支付佣金;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