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即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的房产遗产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享有房产继承权。可以继承的房产必须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房产。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而房产继承就是继承的合法财产是房产。
1、在我国,继承的种类通常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为其他的个人或者集体。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也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法定继承人享有房产继承权。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配偶
2、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以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成为继承人。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还会遇比较罕见的情况,即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其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房屋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除此之外,死者的房屋归国家所有。
房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案情介绍:
离异年幼丧父母子受困。
小双判随赵巧生活,父亲李三给付抚养费。祸不单行的是,2011年,李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年幼丧父的小双母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赵巧独自一人带着小双生活,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讨住房遭前夫家人反对。
调解遗产分割达成协议。
保宁法庭承办法官经过仔细研究案件,走访当地民众,实地现场勘查,了解到争议房产处于本市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当地建筑面临升值的巨大空间。而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归李三所有,李四在李三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李四和其老母亲居住,在原来房屋基础上有所添建。
该房屋主体部分由李三修建,李三去世后,其母亲也于2012年3月去世,从继承和转继承下来,小双应分得房屋的大部分。李四仅占小部分。考虑到李四对该房屋的维护和添建部分,加之李四在其母亲生前的照顾较多,承办法官提出,该房屋的五分之三归小双所有,五分之二归李四所有。并对具体房屋间数、方位予以确定。
3月25日,这一方案均获得双方的同意。
法律解析: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不论父母是否离婚,也不管孩子是由谁直接抚养,孩子都是其亲生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所以如果其父母去世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继承。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婚生子女当然有权与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尽管李三、赵巧之前已经离婚,但儿子小双依然属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李三离婚后没有再婚,而且也没有别的子女,更没有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别人,所以小双有权利继承李三的遗产,法院的调解合情合理。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