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问题无小事,为全方位多角度的反映民生,解民生之忧,谋民生之利,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FM104.6天涯之声承办的政务公开互动广播节目《政策e解读》,正在直播。
同期声: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但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
“一户多宅”能否登记?
同期声: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m2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175m2都不会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1.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类似“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2.村民合法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以及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包括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又是如何认定?
同期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中请宅基地确权登记:1.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实际认定中它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对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能否登记?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如果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因为结婚户口转入本村的,离异之后是否还能享受本村宅基地权益?
同期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二是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但不得再主张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方面。
那就是如果她离婚之后,她的户口还在留在本村,她仍然享受本集体的待遇吗?
同期声:这个要通过村委会来代表们进行讨论之后,再决定他是不是还享受这个资格。
就是这个跟她户口没关系是吗?
同期声:严格来说跟她户口有关系。但是这个主要是看村集体是怎么认定她的资格权。实际上她的分配权就是她的资格,如果是你的本村集体组织认可,乡镇人民政府也批准了,那应该就没什么问题。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同期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以确权登记。
农民建房没有规划报建手续能否登记?
村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同期声: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第一,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第二,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第三,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并由今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删去原来法规的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修改后的法规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征用”修改为“征收”,“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那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我们接下来采访到的是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和耕地保护科吴师若。
同期声:其实“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就是同一个事物。但中央为了体现“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就是为了高度重视“基本农田”和为了体现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坚定决心,因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在“基本”上前面承载了“永久”二字,就为了体现它的重要性。所以很多人就是以为“永久基本农田”可能就是从“基本农田”中挑选一部分比较优质的农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其实不是这个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就是同一件事。
《决定》出台之后,老百姓更关心的是,《决定》施行前,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林果的将会如何处理?
目前,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完成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基础上,抓紧推进省级、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2020年12月底前已经基本完成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将第三次国土调查中实地调查为非耕地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划定技术规程要求重新调整补划,全面优化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指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因此,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价值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强调“两个决不能”,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新《土地管理法》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2020年9月21日上午,三亚市第一宗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完成挂牌出让,被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17620万元竞得。该地块位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成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限定销售价格为9500元/平方米。当天成交的三亚市第一宗安居型商品住房地块,项目用地面积为32522.95平方米,其中:零售商业用地占50%,二类居住用地占50%,该地块中的零售商业用地建筑面积的50%须自持。目前,三亚已公告挂牌出让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地块共计7宗,2宗地位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限售价为9500元/㎡;2宗地位于海棠区,限售价为14100元/㎡;3宗地位于三亚市中心,限价13100元/㎡。
那三亚市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的规划是怎样的?我们接下来采访的是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陈璟楠。
为什么大家都感觉安居型商品房都集中在了崖城或海棠湾?
同期声:有些市民觉得选在崖城或者海棠湾建设安居房远,这是基于有部分人生活在中心城区的考虑,对于生活在崖州区和海棠区的人来说是满足他们在当地生活,就业的需要。
随着三亚市第一宗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顺利完成挂牌出让,意味着三亚正在加速推动安居型商品住房这项惠民政策落地,更好地解决三亚刚需群体的住房需求,让各类人才在三亚安心干事创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今天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大家收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记者:雪娇、韩立勇、吴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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