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2015年经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赵晓霞与赵建国、刘梅签署的《协议》有效。
-请求判决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事实依据
-赵晓霞称,2012年父母赵建国与刘梅已与她签订《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她,她表示接受。2015年1月23日,三方又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协议》,再次确认2012年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并增加了房屋若拆迁所得利益归赵晓霞以及父母在某村村股权利益在去世后由赵晓霞继承等内容。
-多年来,赵晓霞一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承担了照顾父母直至去世的责任,包括生病住院照顾、养老送终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
三、被告辩称
被告赵晓莉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认为父母所签协议存在问题,律师见证的协议中要求赵晓霞保证父母的居住权和生养死葬义务,但去年赵晓霞对刘梅的赡养未履行,赵晓莉将老人接走照顾。而且签订协议时她并不知情。此外,父母住院时赵晓霞也未出钱。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赵建国与刘梅系夫妻,育有赵晓莉和赵晓霞。
3.协议签订情况:
-2012年11月6日,赵建国、刘梅与赵晓霞签订《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赵晓霞,同时要求赵晓霞照顾父母日常生活,否则赠与失效。
-2015年1月23日,三方在律师代书和见证下签订《协议》,确认2012年赠与协议有效,如房屋拆迁,拆迁利益归赵晓霞,赵建国、刘梅在某村的股权利益在去世后由赵晓霞继承,赵晓霞需保证父母居住权和生养死葬义务。见证律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接案笔录,还拍摄了视频资料和签字按手印照片。
4.赡养情况:赵建国、刘梅生前与赵晓霞共同居住生活,赵晓霞对其生病住院进行照顾、扶养并办理丧葬事宜。赵晓莉也支付了刘梅部分医疗和丧葬费用。
5.刘梅情况:刘梅持有2005年5月颁发的残疾人证,显示智力残疾三-四级,赵建国为其监护人,但有三位证人出庭作证称刘梅智力正常,且生前未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估鉴定。
五、裁判结果
1.确认赵晓霞与赵建国、刘梅于2015年签署的《协议》有效。
2.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土地上的北房5间、东房4间、西房4间由赵晓霞使用。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的核心在于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房屋使用权的确定。
首先,关于协议效力。2012年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和2015年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刘梅持有残疾人证,但多名证人证实其智力正常且未经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不能仅凭残疾人证否定其签订协议的有效性。同时,两份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对于房屋使用权。涉案房屋系赵建国与刘梅所建,他们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将房屋赠与赵晓霞,并且赵晓霞履行了相应的生养死葬义务。尽管房屋建设未经规划审批,赵晓霞无法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但基于赠与协议,其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晓莉虽在刘梅生前尽了一定赡养义务,但赡养行为本身不影响基于协议产生的房屋分割处理结果。法院的判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法律规定以及考虑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后作出,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