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是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房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住房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他人,并由他人自愿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一般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可以做赠与公证。在办理赠与手续时,需提交赠与人的房屋申请表、房屋产权证明、赠与公证书等资料。
1、签字确认:签定委托书时,应收齐至少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评估:评估费为该物业评估价的5%,但每宗最少收费1000元。作为赠与业务,评估价格通常会低于市场价格。
3、办理赠与公证:赠与公证费为评估价的2%。
四、交税: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一环节的收费较为复杂,到了房管局后,将对该物业进行重新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屋管理局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屋管理局评估价的0.5%;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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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一种不计报酬的合同。
受赠人自愿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另一方的义务,但不享有同等权利;受赠人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都有一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会与所获得的权利相互影响。
(2)房屋赠与合同为实用合同。
赠与人必须将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但是实物交付后,不得再次撤销赠与。如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争议,受赠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房屋赠与合同为赠与合同。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指出有三种情况,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全文如下:
1、下列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将房屋产权赠送给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抚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2)赠与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
(4)本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税务局应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完整、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后,复印件加盖加盖公章,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3、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在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取得的实际购置费用,以及受赠人在赠与和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按法律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根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