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计税价格为网签价格与核定价格(政府部门认可的房屋评估价格)中较高者;
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首套/二套的契税认定,按行政区划分,济南市历下、高新、市中、历城、天桥、槐荫、济阳、章丘、莱芜、莱城、平阴、商河等各区县分别认定是否首套/二套,即如果历下区有1套,高新区也有1套,则在历下区认定按首套缴纳契税,高新区也认定按首套缴纳契税,且只认定买方;
③二手房计算税费时,以产权证标注的面积为依据计算税费;
④除第三套住房外,业主购买的商业用房、车位、储藏室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不分面积大小,均按计税价格×3%缴纳契税;
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五条规定:“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02增值税及附加税
①增值税=计税价格÷(1+5%)×5%;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③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④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3%。
03个人所得税
⑤唯一指家庭唯一住房,即夫妻双方(不含未成年子女)在山东省范围内无住房登记(只计算已经有证住宅),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78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
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第二条规定:“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⑧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⑩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04土地增值
依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属于住宅,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房产用途为准,房产证上注明的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两用”的,即属于住宅;
②房产证上注明的房产用途是商业、办公、工业等类型,则属于非住宅。
③赠与有明确的界定:仅限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者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⑤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税率(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为商铺、写字楼、酒店征收税率按10%,其他非住宅房产征税税率按5%)。
05印花税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住宅部分不需缴纳印花税;
②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如商业用房、储藏室、车位),需缴纳0.5‰印花税。
06测绘费
07交易手续费
08工本费
09评估费
①以上计费方式为超额累进叠加计算方式;
③2012年起济南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通过对市区每一个片区、楼盘的房屋设定一个“标准评估价”,如果二手房网签价低于这个标准计算出来的评估价,若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则不能过户;
④2018年8月31日,济南市税务局发布通知:“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市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水平,提高交易环节计税依据的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
a.买卖双方确定的实际成交价;
b.网签价格(即买卖双方过户价):房子过户前在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备案,用以计算税费;买卖双方为节省税费,一般按照房管局最低计税指导价填写,由此可能存在所谓“阴阳合同”;
c.住建局计税指导价:根据自有的核定价格范围进行的自动评估(约为实际成交价70%)作为参考排除人为“低评”;
d.银行贷款评估价:银行对抵押房产的房产价值评估价格,基本等同实际成交价;
e.高评高贷为购房者人为高评估房产价格以增加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款,评估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
目前很多城市已执行三价(实际成交价格、网签价格、贷款评估价格)合一,有效规范二手房交易的阴阳合同。
10中介服务费
①中介费一般由买卖双方与中介协商(并于协议中明确)一般为1%-2.5%,但济南某壳大型中介平台收取中介费为卖方1%+买方2%(亦可协商);
②《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于2014年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11贷款服务费
贷款服务费仅向贷款客户收取,各中介收取标准不一,贷款服务费一般在0.5%-1%之间,亦可与中介协商。
①纯商贷按揭:房管局无房证明→银行面签→审批通过→房管局网签缴税过户→房管局领证→银行签抵押合同→房管局报抵押→房管局出他项权证→银行领回他证放款;
②纯公积金/组合贷款:房管局无房证明、网签→银行面签→审批通过→房管局缴税过户→房管局领房产证→银行签抵押合同→房管局报抵押→房管局出他项权证→银行领回他证→他证送公积金中心划款(商贷见他证后放款)→公积金中心划款确认→公积金划款→银行放公积金贷款。
12公证费
①赠与公证过户不需经过地税局,可直接过户,赠与需全额缴纳契税;
②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13其他费用
①2016年5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执行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42号,明确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当土地使用证过户(含买卖、继承、赠与、夫妻更名等)时,需补交计税价格×1%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