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姻存续的20年内,女方父母双双离世,就遗产问题,王女士的娘家兄弟姐妹发起诉讼,对遗产进行了分割。现王女士和张先生准备离婚,王女士认为当初她父母遗产分配的诉讼是她参与的,法院判决确认的也是她的遗产份额。在离婚时父母的遗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2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有遗嘱明确指出只归一方所有,则该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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