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玉栓,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汉族,201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刘某之母),女,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刘某1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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