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撤销公证书的理由包括两种,一种是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另一种是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无法补办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
公证书被撤销后,其作为诉讼的证据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但是,不等同于公证书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证处以公证的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为由撤销公证书,则公证书的内容因不真实或违法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如果公证处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公证书,未对公证事实本身予以否定,则不必然导致公证书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
可见,公证书与公证书的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关系。公证书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公证书的内容,即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江先生的父母与弟弟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虽然该公证书因违反程序被撤销,但双方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还要看双方签订赠与协议时,父母作为赠与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赠与标的物的权利人,以及该项赠与是否为父母的真实意思,如果是,那么赠与协议依然有效。
江先生如果不认可父母对弟弟的房屋赠与协议该怎么办呢?《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江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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