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2006年09月14日)》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一、本公告有关背景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2年9月30日)》第四条
5.《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09月01日)》第四条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6.[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的答复
您好,所诉收悉,现答复如下: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晋安分中心
2021年9月6日
18320887519(保障房业务)/83591626(城市更新业务)/25327824(品牌合作)/83684400(其他)
传真:836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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