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起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张女士与被继承人王强于1990年登记再婚。张女士再婚前有一子陈宇、一女陈悦(已故),王强有二子王浩、王远及一女王玲。2021年10月5日,王强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对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协商无果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A号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无需给被告折价款,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事实依据
-张女士称2001年与王强共同出资购买单位房屋并登记在王强名下,现因王强去世且无遗嘱,故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1.陈宇辩称
-同意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自愿将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给原告。
2.王玲辩称
-认可亲属关系,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
3.王浩辩称
4.王远辩称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王强与张女士于1990年3月12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强与前妻所生子女在其再婚时均已成年,张女士与前夫所生子女陈悦、陈宇在其再婚时均未成年且与张女士、王强共同生活,陈悦于2017年死亡,未婚无子女,王强于2021年10月5日死亡且生前未留遗嘱。
3.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
-提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陈悦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明细、个人购房缴款明细单、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证明A号房屋购房款中的89232.5元为陈悦交纳,但王浩、王玲、王远表示对证据不清楚,不认可购房缴款明细单中手写字体系王强书写。
-提交王强2003年至2021年在医院的就诊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明张女士及家人对王强尽了主要照顾义务,王浩、王玲、王远未对王强尽赡养义务。王玲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因不与王强共同居住无法贴身照顾,且张女士、陈宇不欢迎其上门,自己每次住院期间均去探望。王浩、王远质证意见同王玲。
4.陈宇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情况:
-提交网络购物及转账支付照片截图,证明其给王强购买礼物、过节问候的事实。张女士认可该证据,王浩、王玲、王远不认可。
5.赡养情况:张女士、陈宇称一直与王强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扶养、赡养义务,王浩、王玲、王远未尽赡养义务。王玲称2009年前每周看望王强,2009年后因身体原因及张女士不欢迎等原因与王强来往较少,但会在外就餐。王浩称2009年后因张女士不欢迎探望未再上门走动,但节日会与王强在外聚餐,约一个月二、三次。
五、裁判结果
1.A号房屋中属于王强的份额由张女士继承,房屋归张女士所有,陈宇、王浩、王玲、王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张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浩、王玲、王远折价款各200,000元。
2.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核心要点在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遗产份额的划分以及对各继承人赡养情况的考量。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张女士作为王强的配偶,王浩、王玲、王远作为王强的子女,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陈宇因在张女士与王强再婚时未成年且共同生活,与王强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亦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其次,对于遗产份额划分。A号房屋系王强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归张女士所有,另一半作为王强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张女士与陈宇在王强生前一直共同生活,在其生活、就医、陪伴等多方面尽了较多扶养、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酌情多分遗产。而王浩、王玲、王远虽为王强亲生子女,但多年未充分尽到赡养义务,虽提出有客观因素却无证据证明,应酌情少分遗产。陈宇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张女士,符合法律规定且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考虑到居住情况及继承份额比例等因素,从便利生活角度出发,法院确定A号房屋中王强的份额由张女士继承,并由张女士支付王浩、王玲、王远相应折价款,此裁判结果既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又综合考量了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的实际表现及生活实际需求,合理地处理了房产继承纠纷,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