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就是个人财产吗?

丈夫通过父亲所立遗嘱取得的财产,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其儿子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女方要求分割该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

张静、刘能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刘强(现年20岁),双方后于2005年4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年龄相差20岁,彼此性格不合,一直以来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丈夫刘能嗜赌成性。张静多次劝诫,但刘能依然我行我素。张静曾经试图协议离婚,但同时又考虑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一直隐忍,直至儿子上班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多年来,张静一直期待丈夫戒除赌博的恶习,但却大失所望。双方自2018年3月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双方婚后有两套位于贵阳市浣纱路的住房,均是刘能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张静、刘能分居后,张静至今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积:38.17平方米,产权人:刘明),刘能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没有产权,系2007年案外人罗琼以16万元抵押给刘明)。张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刘能则认为,该两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张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争议焦点:被告刘能通过遗嘱继承其父亲的两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时,被告刘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质证阶段,刘能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系由被告的父亲刘明生前作出,遗嘱上面载明:“浣纱路A套住房分给刘能”、“浣纱路B套住房分给刘能,此房系2007年8月8日罗琼抵押给立遗嘱本人(估价30万元)”。

被告刘能表示:

1.根据该份遗嘱所载明的内容,A、B两套住房都只是分给刘能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A套住房虽然有产权,但是直至今天产权证上都还是父亲的名字,还没有过户到被告的名下,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该两套住房没有法律依据;

2.B套住房,则是案外人抵押给父亲刘明的,属于抵押房产,至今都没有办理产权,客观上也不能分割。

原告张静及其代理人则认为:

1.被告所出示的遗嘱,遗嘱文本中并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权利的情况下,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

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被告的父亲刘明去世后,其生前留下的遗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同时取得所继承房产的所有权,A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虽然目前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但刘明已经去世,分割该套住房并不会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因此并非是过户之后才能分割;

3.本案的B套住房虽然是抵押房产,但被告父亲作为抵押权人,其去世后,他的抵押权作为财产性权利,无论是居住权还是对抵押人享有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被告不同意分割,则应该补偿原告抵押权相对应的一半财产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A套住房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宜分割;案涉B套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是抵押房产,依法不能予以分割,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分别单独和原、被告谈话,对于分割房屋的问题,建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和解,和解的内容虽不在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但双方签字后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终,通过法院积极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目前居住的A套住房,归被告刘能所有;

2.被告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原告张静所有,该套住房所有的抵押权权益均归原告;

3.被告保证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违反约定的,违约一方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法院也依法制作了准许原、被告离婚的民事调解书。

▌小编特别总结:

婚后受赠、继承的房产,归属情况说明:

2.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没有留下遗嘱,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房屋,则应该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当视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遗赠所得的房产处理方式和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一样。两者的法律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除非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受遗赠人中的一方所有,否则,该房产视为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要注意: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有可能是个人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时也会依照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法条链接

一、《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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