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毕业在上海工作的小A遇到了一件“惊喜”的事儿,小A在上海居住的外祖母,决定将自己位于上海的唯一的住房赠与过户给小A。
小A赶紧查询了一下,亲属间无偿赠送房产,会涉及哪些税?如何缴税呢?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外祖母将住房赠送给小A,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家庭财产分割”,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外祖母将住房赠送给小A,属于政策规定的第1种情况,当事双方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换一种情况,小A的大伯将住房赠送给小A呢?这需要判定一下,小A是不是大伯的赡养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假设大伯年事已高,膝下无子女,小A对大伯承担了赡养义务,那么将房产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大伯立遗嘱,指定小A为遗嘱继承人,那么当大伯去世后,小A继承房产,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况,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小A不是赡养人、也不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小A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与应缴个人所得税=房产市场公允价值*20%
(三)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沪府规[2020]9号》第二条,上海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
外祖母将住房赠送给小A,小A需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市场价值*3%”的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赠与”特指: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除了上述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外祖母将住房赠送给小A,属于政策规定的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假设是大伯将住房赠与小A,由于小A对于大伯承担了直接的赡养义务,属于规定的“房产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也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房屋赠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外祖母将住房赠送给小A,双方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