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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无偿受赠房屋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缴个税,税率为20%!
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免征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外人无偿受赠房屋税率20%
《公告》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方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获得网络或要缴纳个税
《公告》也明确,礼品收入的范围包括网络,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获奖个人应缴纳个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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