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什么?

【导语】: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的政策。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自主型商品房以及廉租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的政策。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自主型商品房以及廉租房。每个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所不一。

北京共有产权房政策

一、购买资格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二、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城六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8,层高不低于2.8米,套型总建筑面积最大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5,层高不低于2.9米,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按承诺标准进行方案审查和日常监督。

三、配售及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3)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四、销售定价及个人产权份额比例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

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五、使用管理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六、上市交易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1、购房人应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

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七、处罚措施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广州公租房政策

户籍家庭公租房

办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对象一资格复核前12个月(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对象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时(资格符合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备注:

1.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注: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一)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三)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且不属于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未在户籍地址居住的可免交。

七、收入证明:

(二)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一)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二)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四、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十六、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十七、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九、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二十、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办理流程

备注:《申请表》是指《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对象一:意向登记——摇号预分配——资格复核——入住

对象二:递交公租房保障申请——意向登记——摇号预分配——公租房住房申请审核——入住

办理时限与费用

⑴时限:申请审核时限约为93-134个工作日

⑵费用:不收费。

来穗人员公租房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3]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4]、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

(二)对象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包括以下三类(申请对象需属于其中的一类):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人才”称号人员。

3.在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对象一第4、5、6项条件。

注:

[1]来穗务工人员是指在广州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2]未成年是指申请时(即2018年6月15日)未满18周岁。

[3]本文中的“申请时”是指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即6月15日。

[4]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工医保。

(一)对象一所需材料清单: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在预审通过后在网办大厅自行下载并打印;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4.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个人历史就业记录》原件;

6.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历史汇总表(网上预申请时,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市社保系统信息显示申请人未在缴广州地区社保的,若申请人对反馈的缴费信息有异议,或属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在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时,须提供在缴广州地区社保参保证明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

*8.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证明内容应包含工作单位所在地点、申请人是否为本单位员工、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等;

9.工商登记证明(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申请人须提供);

●10.申请人《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原件(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

*11.申请人《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证明》原件(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须提供。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12.《献血凭证》原件(市献血办出具),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的申请人须提供;

●*13.《广州志愿服务证明申请表》及《广州市志愿服务时数证明》(前往广州志愿服务办事大厅办理)原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志愿者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须提供);

●14.《义工服务经历认定申请表》和《义工服务认定证明》原件(市义工联出具),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须提供;

16.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17.共同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证明材料(原件)。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证明;共同申请人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提供本市辖区内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

19.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属学龄前儿童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20.其他证明材料。

2.带“●”的材料办理方式详见“部分申请资料办理指南”。

来穗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分配程序包括以下九个环节:网上预申请——街镇窗口受理——街镇初审——区住房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会审——审核结果公示——公布配租名单——摇号配租——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

单位整租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

可申请整体租赁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是指住所地在本市、申请之日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分为以下两类:

1、《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列明的单位,以及经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纳入我市优先扶持发展的“IAB”和“NEM”产业类企业。

其中,《办法》列明的单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文〔2016〕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高等院校:包括在穗部属、省属、市属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包括在穗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区属科研机构;

政法部门:包括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

医疗部门: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服务中心);

交通部门:包括公交、地铁等企业;

环卫部门:包括各级环卫单位;

2、第一类以外的的其他法人单位。

纳入整体租赁范围的单位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广州市2018年第一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另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一步: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填写《广州市2018年第一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二步:

⑴时限:以前台办理为准。

个人、家庭新就业无房公租房

以下两类对象可以以个人(可1人以个人名义申请,也可2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合租,申请合租的2人均需符合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家庭名义申请本批公共租赁住房:

(一)对象一: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此类人员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对象二:其他新就业无房职工。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一)对象一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清单:

1.《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个人、家庭申请租赁)》原件;

2.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含合租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子女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为外籍人士的,提供护照复印件;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提供申请人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复印件;合租人属于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的,须提供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合租人不属于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的,需提供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证明复印件,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申请人(含合租人)与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在有效期内)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本市工作的单位证明);

6.工作单位证明: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含合租人)是否在本单位承租单位公房、提供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予以确认的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8.婚姻证明:申请人(含合租人)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9.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工作,在本市居住的,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10.计划生育证明:提供申请人(含合租人)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11.在校证明:共同申请人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

选择合租的,合租人须根据自身所属对象类型提供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二)对象二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清单: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含合租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子女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为外籍人士的,提供护照复印件;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证明复印件,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合租人不属于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的,需提供该项资料复印件;

5.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合租人属于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的,提供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复印件;

6.劳动合同:申请人(含合租人)与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在有效期内)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本市工作的单位证明);

7.工作单位证明: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含合租人)是否在本单位承租单位公房、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予以确认的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9.婚姻证明:申请人(含合租人)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10.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工作,在本市居住的,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

11.计划生育证明:提供申请人(含合租人)夫妇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12.在校证明:共同申请人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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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房怎么转私房6、办理房产证:完成产权登记后,居民将获得新的房产证,标志着房屋正式归个人所有。 公房转私房后可以买卖吗 公房转私房后,业主拥有了房子的产权证,因此可以将房屋进行买卖。但是,公房的买卖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并且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公房转私房后,如果五年内进行买卖,会有全额税5.55%。此外,公房涉及http://www.loupan.com/bk/165413.html
7.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律师普法所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 3、国有产权房屋的土地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划拨土地,一般情况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住宅的,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70年,但可以少于70年。 综上所述,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所谓公产房是指公有住房,一般公房不具有所有权,公房有两种,一种是https://www.110ask.com/tuwen/11486379258688477709.html
8.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1、凡座落在本市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和港口、南堡、高科技开发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房、列入改革规划房及具有专用性质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出售时应执行本规定。 2、公房出售实行成本价、标准价和使用权价三种形式,由产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售旧公房应选择一种形式,出售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21992
9.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高永峰律师律师文集2、拆迁按户籍人口安置分得多套公房,其中几套已由承租人购买下产权,其余被安置人员对该产权房是否仍享有居住使用权及动迁补偿的权利? 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8条规定:“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抚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0617692100622786oo192480
10.关于小产权房经济适应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纠纷的处理意见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十条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http://www.pxlst.com/h5/article/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