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背景、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二、《办法》在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五条明确,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物业竣工备案之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提交保函的形式代为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办法》在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五、《办法》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为了让业主用足用好房屋养老金,《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将设计、招标、鉴定、监理、咨询、检测、保险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范围。《办法》第十至十二条优化了普通使用程序,细化了紧急使用内容,增加了日常使用列支范围和管理方式;将共用设施设备紧急项目维修保险新增为日常使用列支范围,切实回应业主乘梯安全需求。
六、《办法》在资金结算拨付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应拨付至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将有效避免物业企业挪用、侵占维修资金不法情形。
七、《办法》在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管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业主自管条件和方式,以及相应的配合监管措施,方便业主组织操作执行,同时预防后期资金管理风险问题。
八、《办法》在项目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采用公开招标选聘施工单位;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等规定;资金管理机构对工程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组织实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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