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行业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派生出来的现代服务行业,作为一个行业,迄今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随着物业服务分等收费,菜单式服务的推行,使物业管理服务趋于标准化和规范化方向的发展,提升了物业的服务水平。然而,物业发展阶段遗留下的售后公房问题又制约了物业整体管理水平的上升,其过低的服务收费标准,不但阻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而且成为其生存的瓶颈。为之,尽快调整售后公房收费标准为当务之急。
一、售后公房和服务收费的现状:
现有居住物业约2600万平方米(其中:售后房建筑面积约900余万平方米),782个住宅小区(其中:商品房小区343个,售后房及直管公房小区439个),在我区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共有223家(其中:一级资质1家,二级资质18家,三级以下资质204家),已组建业主委员会539个。
以服务收费而言,对售后公房目前依然执行1996年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主要为: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合称“三项费用”,高层另加电梯水泵运行费。其中:电梯运行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月,业主实际支付0.15元,其余0.40元从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据调查,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多层住宅一室半或一室一厅每月10.5~12元/户;二室户(含二室半或二室一厅)每月13~15元/户;三室户以上(含三室半或三室一厅)每月16~19.5元/户。
二、现行售后公房收费标准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提要」近几年来,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致使审判实践中对因公房租赁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理解不同、标准掌握不一,造成了审判结果的差异。本文作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能促进认识的统一。
一、“出租人指定”是否应作为前置程序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目前由于规定不明确,有的法院将出租人列为被告,另一方同住人列为第三人,有的法院则将出租人列为第三人,而以同住人为被告。笔者认为,对出租人不指定的或对出租人指定不服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出租人怠于指定乃至不愿出具书面意见的。现实中,同住人对承租权的变更没有争议,但出租人基于某种原因不同意变更;或者同住人对租赁户名的变更协商不成,出租人亦不愿意进行指定,且不出具书面意见。出租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可对书面意见提出具体细化的要求),可视为出租人履行了管理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出租人未完成其指定之义务时,才应列出租人为被告,同住人列为第三人。此时的诉讼请求只能是要求出租人履行义务。有人就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出租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作出指定,而出租人仍不指定怎么办?笔者认为,此时解决的方法也是多样的,既可以向出租人的上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责成下级部门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而作为,也可以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待,予以罚款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一、公房承租人资格及拆迁问题:
1、公房拆迁中承租资格及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2、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根据省、市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所辖的司法所办公房建设进行了自查和总结,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司法所办公房建设情况自查
1、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投资计划情况。
从2005年到2009年,分五批将我区9个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005年4月,将、、三个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投资计划;2006年8月,将、两个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投资计划;2007年6月,将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投资计划。2008年3月,将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投资计划;2009年9月,将、两个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列入投资计划。
2、司法所办公房建设实施情况。
截止目前为止,6个司法所办公房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其中,司法所办公房建设面积为250平方米,于2005年5月交付使用;司法所办公房建设面积为130平方米,于2005年6月交付使用;司法所办公房建设面积为205平方米,于2006年12月交付使用;司法所办公房建设面积为120平方米,于2007年12月交付使用;司法所办公房建设面积为160平方米,于2008年10月交付使用;司法所办公房建设面积为160平方米,于2009年12月交付使用;6个司法所办公房总面积为1025平方米,平均每所面积我171平方米。、、三个司法所办公房正在建设中。
一、国有固定资产概述
国有固定资产增值是国有资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得以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本条件。当前,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普遍出现了固定资产综合利用不充分、管理效率低、固定资产大量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固定资产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潜在安全隐患,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应加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采取必要的专项整改措施,规范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降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使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利用不充分
(二)管理效率低
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职工中已有很大一部分人通过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圆了自己多年的住房梦。但其中有一些人,在按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标准和享受各项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个人自有住房后,拒不将原居住的单位福利性公房腾退,导致与单位之间的腾房纠纷。对这类纠纷,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职工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按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标准和各项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个人自有住房,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完全改变了单位与所属职工在住房问题上的法律关系。
首先,单位与所属职工之间的福利住房关系自动解除。职工参加房改购房后,其福利住房权利已通过享受各种房改优惠政策转化为职工个人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所以单位不再承担为该职工提供福利住房的责任。虽然双方之间仍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其中已不包含有关福利住房的内容。因此,职工已没有权利继续使用单位的福利住房。
其次,单位对职工使用的原福利住房开始行使房屋所有权。福利住房关系解除后,单位对原福利住房行政管理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双重权利转变为单一的房屋所有权,其要求收回房屋所依据的不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再次,单位与所属职工原来在福利住房上的行政隶属关系已转变为双方房屋所有权的平等关系。正如职工参加房改取得个人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一样,单位对其所有房屋的财产权利同样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再发生的腾房纠纷,已超出福利住房制度的范畴,反映的是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与依法保护的矛盾。
[关键词]高校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公房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大约占学校资产总量的70%,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基础保障,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近些年,国内大部分高校都经历了大规模新建房屋高峰期,但随着高校快速发展及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公房资源供需仍处于不平衡的矛盾中[1]。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地配置公房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房资源使用效益,为培养优质人才、推动科研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一直是各高校归口管理部门探索和实践的课题。
一、高校公房的概念及分类
高校公房是指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场地及附属配套设施。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表、511校舍情况表中将学校房屋分为: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教工住宅、其他用房等五类。笔者重点研究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的有偿使用。
二、高校公房有偿使用管理的现状
本文作者:闫剑宇工作单位:铁道部运输局工务部
全路生产办公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做好铁路生产办公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建议
面对铁路生产办公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基础差的现状,尤其是确权领证更是一个薄弱环节,我们应该加强这项工作,而不能再允许继续产生新的此类遗留问题。铁路生产办公房屋确权领证工作如果从源头上失控,留下的不仅是遗憾,而且会给铁路改革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应该从源头上着手控制,夯实基础,以适应铁路改革多元化经营的需要,避免此项工作成为制约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瓶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安排
由于房产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依然较为严重。房产税有两种计税依据,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出租房屋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自营和出租在税负上悬殊较大,导致出租房屋申报纳税率较低,加上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漏洞。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制定方案、层层落实,从组织上和思想上保证房产税专项检查及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专项检查和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是1998年1月以来欠缴和偷逃的房产税,对以前年度偷逃的房产税也应查补和追缴。专项检查的重点,一是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二是清产核资后对房产按重估值缴纳房产税情况。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既要检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理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副业单位;既要检查商业区,也要清查一般地区;既要检查私房出租,也要清查公房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