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管产——代管产是指市房管机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进行代管的房产。在代管的房产里,有产权不清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而无人管理的房产;有业权人对出租房危破不进行修理而抢修代管的房产;以及按政策规定进行代管的房产。凡进行代管的房产,业权在未发还前不能进行房地产登记。根据有关政策,属于按照《代管房地产实施办法》代管而未转公产的房屋,只要房屋是在改造起点以下,产权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发还房屋产权。抢修代管的房屋,业权人随时可申请发还。
(2)托管产——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房产称托管房。这些托管房,如产权人不需委托管理时,结清了租金和修缮费用后,可以退还业权人管业。托管房屋,产权仍属业权人所有,可由业权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但托管期间房管站将房屋进行扩、加、改建的,要有房管站的证明意见同意办理产权或撤管了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
(5)拨用公房——是由政府机关或房管机关经批准免租或有偿拨给单位使用的房产。这部分房屋,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是房管机关拨给使用的,由房管机关申办房地产登记,其他政府行政机关拨给的,能否由使用单位按照自管房进行房地产登记,由原拨用机关确定。原政府机关已撤销的,由市房管机关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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