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探讨了一个赘婿问题。影视作品《赘婿》很火!从汉语词语看,拼音是zhuìxù,意思是就婚、定居于女家的男子。以女之父母为父母,所生子女从母姓,承嗣母方宗祧。
说的通俗点,可以等同于倒插门、上门女婿。这样一说就好理解多了。上门女婿在萧山、绍兴等富裕区域一带多有。
男方有出资建设或维修被拆迁房屋,或者拆迁时计算了男方人口数,是否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研究另外一个问题,女方结婚后户口还留在娘家遇到拆迁的问题。发生在杭州市萧山区。
萧山益农镇某村一对青年男女大壮和小丽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小丽的户口仍放在娘家,没有将户口迁到大壮所在的村集体中。大壮和小丽婚后所住的房屋,是大壮的父母在大壮婚前出资建造的。
婚后几年,大壮所在的村需要拆迁,获得了补偿款。再后来小丽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申请与大壮离婚,要求对当时的补偿款进行分割。那么,问题来了,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通常,拆迁款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因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赔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是基于属于村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才能取得的,非村集体人员不能获得宅基地。
二是因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地上房屋等获得的补偿。
因为大壮和小丽居住的房屋是大壮父母在大壮婚前出资建造,所以该部分补偿应该是属于大壮父母,而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是因为搬迁行为获得的奖励等,比如安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等等。
因为该部分没有特定身份属性,所以,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也就可以主张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关于上门女婿和外嫁女能不能分的问题。
笔者总结下
满足2个条件,上门女婿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1、上门女婿的户口已迁入配偶的村组织。
2、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满足1个条件,外嫁女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只要外嫁女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户籍所在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实务问答部分:
一、拆迁补偿都包含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可以得到的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什么?
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含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