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方面
分析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方面规定,可以看出文件明确了四个问题:
一是明确了税收承认的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二是明确了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必须提供的三个必备证明材料的原件。即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赠与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三是明确了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四是明确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并争取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的完税凭证作为房管部门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要件之一。
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尤其应该引起大家注意:一是文件中认可的不动产赠与行为是指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赠与行为。不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民间不动产赠与行为,税法不予承认;二是文件在这部分规定的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两类房地产。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在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上,需要注意的有五点:
三是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四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住房原值;
五是文件在这部分规定的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有关税收政策,只适用住房类销售行为,不适用非住房类销售行为。
三、关于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无偿赠与通知》欠缺之处
一是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非住房对外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税收管理,文件没有涉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