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是:棚户区改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府关于棚户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规定》改造,财税[2013]65号,工矿(含中央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费用,森林棚户区改造,在垦区改造危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棚户区位于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缺乏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2)独立矿区,林区、垦区不具备商业地产开发条件;
(3)棚户区市政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
(4)棚户区不少于50户,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且在该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不少于总户数的75%;(五)棚户区内房屋面积,属于危房房屋和严重损毁房屋按照房屋损毁程度评价标准和危房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6)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计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由地方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棚户区原有土地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利用,或按规定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棚户区改造费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说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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