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9-02-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1999]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2-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厦地税征[2000]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厦地税函[2002]43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联合发文[2002]145号)等文件中有关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1、单位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下同)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出售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

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3、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附加: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含海沧投资区及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7%的征收率计征,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镇按5%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风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接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似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己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局征管处会同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

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个人出售房产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应从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清算期内(缴纳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减免优惠,不再给予办理。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纳税清算期内办理退还手续的,应在纳税清算期内到市局征管处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纳税清算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接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个人出售房产,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总价为计税依据,按0.05%的税率计征。

二、减免税规定

(一)个人上市出售自用普通住房、出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M2,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M2,同安区超过3000元/M2.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本界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2002年9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THE END
1.范围集资建房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参考文章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免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4a430ed85f49c2001105
2.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304/13/16032031_452463162.shtml
3.房产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一文全了解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三、房产税减免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TQ3MTY2Mg==&mid=2247519097&idx=3&sn=79057849265f38a387297dda4a503289&chksm=c0d649fd0832c01d2806b652db60a0f11d7e887272e5d11b4a55d2aced8283e62cf12aa78459&scene=27
4.?契税法及执行口径征收管理事项优惠政策衔接的公告汇总(23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953840.html
5.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问:现在买卖二手房还有税收优惠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https://doc.mbalib.com/view/2f4370f6afcec8f9c3aafdc14c155708.html
6.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3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 2005.2.24 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一条被《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https://www.tax100.com/thread-39413-1-1.html
7.经济适用房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https://baike.sogou.com/v419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