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46项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2023年延续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先来个目录~

1、增值税21项

2、企业所得税9项

3、个人所得税8项

4、其他税费8项

01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4、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5、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6、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9、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03个人所得税

1、疫情防控

优惠对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全年一次性奖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3、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免予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8、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04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优惠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注:高校学生公寓,是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THE END
1.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全解析为了积极响应社会老龄化趋势和家庭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该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税费优惠措施,为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满足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AxNDQzNg==&mid=2650748510&idx=3&sn=de0a0479f810ff12b12307e6d356da9c&chksm=821d23bf6cf405222c74b0d1f1d602457fa00778d2f126062c040c3921fa64ca7eb4512ddfc3&scene=27
2.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围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二、 2022-02-11 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 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https://www.110ask.com/wenda/7643344813408747893.html
3.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10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明确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告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我们一起来学习政策要点。 http://www.xinchen0351.com/h-nd-8022.html
4.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https://m.5scpa.com/knowledge/40983.html
5.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房产资讯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征地拆迁户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限定对象、限定价格或租金标准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为了满足不同群体对住房的需求,降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负担,国家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时候,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https://m.fang.com/newsinfo/bj/10413992.html
6.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及优惠解析保障性住房税收政策及优惠解析 税收对于房地产交易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保障性住房也不例外。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主要通过政府划拨实现,政府还会引入开发企业等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税收方针主要包括对廉租居处的营业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https://www.jiwu.com/baike/105248.html
7.廉租房税收政策(精选8篇)其中:(2)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回购经济适用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改建原有公房等。(13)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主要包含企业自筹。 6、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有哪些优惠政策? (1)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t5jkau3.html
8.IIGF观点丨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浅析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保租房产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平衡其政策性和市场化的难度。公募REITs在资金募集及退出通道、底层资产运营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未来还应当继续拓宽发行主体,完善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保租房公募REITs的发展予以扶持,以此来抵消其政策公益性带来的收益损失,更好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惠民生、调结构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6899.htm
9.税法大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2年1月最新版)税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关联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6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