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鼓励性政策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07年11月19日,由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重新下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废止了[2004]77号文件。新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印发了《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这项规定加速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流转。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鼓励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开发项目位于县(市)区的其他商品房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当期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大大低于其他商品房。
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商要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经济适用房资料。虽然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批准证书、立项报告、经济适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省局下发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地税发[2010]28号)第二十二条与上述规定一致。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执行。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5、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因此,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使用权属转移的涉税问题探析
在经适房、廉租房、回迁房的开发建设中,政府为招商引资与开发商就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何种协定进行权属转移,在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不同处理,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就唐海县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县政府低于市价或招拍挂价格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企业按实际支付的地价款计入开发成本,在税收处理上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四、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享有者的有关涉税政策简析
1、印花税。依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的个人不征收印花税。
2、契税。依据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依据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部分应征收契税。
3、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